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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地区抗灾自救保生活促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14 生效日期: 2007-03-14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07]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07年3月4日,我市遭受了百年以来最大的一场暴风雪袭击,致使我市农村地区普遍遭受较大灾害。为保证灾后农村地区迅速恢复生产秩序及农民的正常生活,确保全年目标任务的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农村地区抗灾自救、保生活、促生产工作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因灾害倒塌住房的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户、重度残疾人户和因灾害造成特殊困难的受灾户,每户救助15000元;其他基本无自救能力的受灾户,每户救助5000元(指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上浮300元后涉及的农户);因灾损坏住房的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户、重度残疾人户和因灾害造成特殊困难的受灾户,每间救助800元,其他基本无自救能力的受灾户,每户救助500元(指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上浮300元后涉及的农户);农村敬老院因灾害损坏的住房,由政府给予修复。
  二、为做好因灾害倒塌、损坏住房灾民的转移安置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正常生活,给予每户一次性400元救济。
  三、因灾害造成口粮短缺的灾民,结合去年春夏灾害灾民救济,按每人每月20公斤商品粮标准予以救济。
  四、对因灾害减少经济收入,且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农户,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灾民发生的其他临时生活困难,依据《沈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和《沈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认真落实分类救助和临时救助。
  五、对生产设施遭受损失的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户及重度残疾人户,视其设施受损程度给予适当补贴。
  六、对生产农户日光温室因灾害全部倒塌致使农作物全部死亡的,财政给予每栋(按1亩折算,下同)3000元的贷款贴息及补助;对日光温室部分倒塌致使农作物全部死亡的,财政给予每栋1500元的贷款贴息及补助;对倒塌的已经生产的冷棚及韭菜棚,财政给予每栋500元的贷款贴息及补助。
  七、对因灾害倒塌的养殖畜禽舍及水产养殖大棚,财政给予每平方米5元的补贴;对冻死禽雏,财政给予养殖农户每只0.7元的补贴。
  八、对因灾害受损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金融部门给予贷款支持。
  九、在设施农业小区内生产经营的,因受灾不能按期偿还信用社的贷款,可以办理延期1次,不加罚利息。对大棚和房屋等设施全部倒塌的重灾农户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以发放部分贷款,支持其恢复生产能力,其中原来没有贷款的农户,按信贷制度和条件发放贷款;原来已有贷款而因灾害无法按时偿还的农户,恢复生产能力所需资金自筹比例必须达到1/3以上,市信用社可在2/3比例以内发放贷款,并单独设立台帐;贷款利率按信用社现行一般农户贷款利率执行,信用社正常收取利息,实行“贷贴两条线”办法。
  十、上述救济、补贴政策,市、区两级财政按5:5配比,市、县两级财政按8:2配比。
  各区、县(市)在救济款、补贴款的发放过程中,要本着对党和政府及人民认真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灾情核实工作,实事求是,不得虚报、谎报。要严格财经纪律,不得挪用、占用救灾资金,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前要把农村抗灾自救、恢复生产作为农村工作的重点。要全力支持,通力合作,自觉为抗灾自救、恢复生产工作贡献力量。
  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市政府抗灾自救、恢复生产工作支持措施,并对抗灾自救、恢复生产工作中的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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