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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机动三轮摩托车在市城区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3 生效日期: 2003-07-13
发布部门: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广府办发[2003]43号

市级有关部门,市中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维护正常的城市交通秩序和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决定,禁止机动三轮摩托车在市城区内运行(公务用车除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运行范围:南至塔山湾大桥南头,东至东坝娃哈哈厂,北至将军桥,西至嘉陵江铁桥。

  二、对已购机动三轮摩托车的处理办法
  (一)对正常行为人购买的三轮摩托车不予办理车辆入户和营运手续,禁止在市城区上路运行,否则,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二)对残疾人已购买的三轮摩托车,由市政府在2003年7月14日-18日内折价收购。如拒绝收购,在2003年7月18日后继续无牌无证在市城区内运行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1、收购范围:2003年7月7日前,市城区(利州开发区、袁家坝开发区、上西开发区、嘉陵办事处、东坝办事处、雪峰开发区)常住人口中残疾人已在市城区范围内购买的机动三轮摩托车。
  2、收购办法:市政府责成市公安局负责收购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办理有关手续,具体由购车残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明、残联证明、购车发票及车辆到市交警支队办理相关手续。
  3、收购分新车、旧车两种类型:2003年3月1日至2003年7月7日前购买的为新车,2003年3月1日前购买的为旧车。
  4、收购价格:2003年7月14日上午8时-16日下午6时主动到市交警支队办理手续的,新车收购价每辆3500元,旧车每辆2000元;2003年7月17日上午8时-18日下午6时办理手续的,新车收购价每辆2000元,旧车每辆1000元;2003年7月18日下午6时以后不再收购。
  (三)由市交警支队负责,市监察局配合对没收和收购的旧机动三轮摩托车予以集中销毁,并由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报道。

  三、机动货运三轮摩托车禁止入城。

  四、残疾人购代步车必须由本人申请,经市残联和市交警支队联合审批同意方可购买。

  五、市公安、交通、工商、交警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加强配合,密切协作,严格执法,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市区两级残联、市中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对辖区内的残疾人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解决残疾人生活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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