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府厅字[2007]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政府系统公文电子传输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政府系统公文电子传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通过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传输电子公文和电子简报的通知》(国办函〔2002〕69号)、中办秘书局、国办秘书局《关于印发〈机关公文二维条码使用规范〉的通知》(中秘文发〔2005〕56号),为使省政府办公厅与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之间公文电子传输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公文电子传输和管理的安全有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电子公文是指省政府办公厅与各地、各部门之间,通过省政府办公厅统一配置的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 公文电子传输和管理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和管理过程。
第四条 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五条 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对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的管理,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处负责对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的技术支持。
第六条 各地、各部门办公室(厅)文电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的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系统进行指导和检查。各地、各部门办公室(厅)信息技术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的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协调和解决本单位系统运行中的技术问题,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 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安装在负责传统纸质公文接收的部门,并明确专人负责,专机接收,并可以打印出限定份数的红头红章正式纸质公文,随时打印不限份数的黑头黑章纸质公文。
第二章 电子公文的传输
第八条 电子公文的传输应当在“全省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平台上进行。
第九条 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应当使用省政府办公厅统一提供的以下设备和软件:
(一)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包括:加密设备、公章USB盘、软件加密卡、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软件);
(二)彩色激光打印机。
第十条 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所用加密设备及公章USB盘应当按以下要求管理:
(一)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配用的“加密设备”、“公章USB盘”,是系统重要的保密部件,必须指定专人管理,正确使用,确保安全。
(二)各地、各部门使用的“公章USB盘”,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制发。
第十一条 公文完成审批、签发手续后,各地、各部门办公室(厅)将其电子数据通过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处理生成电子公文,经单位文电管理部门负责人核批后,通过“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发送至接收机关。
第十二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询,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解决。
第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上班时间必须使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保持接收状态,其他时间急事急办。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当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接收。
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制发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的电子印章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六条 电子印章由指定人员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第十七条 电子印章的换发按实物公章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八条 密级公文不得传输。
第十九条 公文电子传输各环节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加密设备和公章USB盘等相关设备和软件。
第二十条 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用户密码口令应由使用单位定期更换。
第二十一条 用于公文电子传输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严禁与国际互连网联接,并符合安全保密规范。
第二十二条 电子公文应当下载并存放到本地指定的计算机上,由文电管理部门指定专人严格管理,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复制、删除和打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按照国家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的其他电子件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在本地或本系统内开展公文电子传输工作按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江西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赣府厅字〔2003〕1号)同时废止。
2007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