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7]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一)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要注意实际操作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发现,及时研究,适时完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过程中按规定收取的违约金,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三)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确保土地出让收支数据准确无误。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要收回土地使用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四)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二、建立预决算制度,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级地方国库在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
各级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土地收支宗地台账,做到定期对账,账目清楚。
(六)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每年年度终了,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三、规范使用范围,明确计提标准,支出重点要向新农村建设倾斜
(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2)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3)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4)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5)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八)要严格按照确定的标准计提专项资金,按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办理支出。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按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执行。
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市、县(区)政府按照两项合计不低于当年实现土地出让收入8%的标准计提。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价款中计提,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综〔2004〕107号)规定执行。
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执行。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5%的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规定的标准计提。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建设支出的计提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出让业务费、土地开发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九)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十)要严格控制土地开发支出。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控制支出,努力降低开发成本。
(十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政策和有关规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用于支付破产企业和国有困难改制企业安置职工的土地出让收入,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可以不再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等专项资金。
四、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利益,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十二)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在征地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意见》(赣府发〔2006〕32号)文件中有关征地补偿费的规定,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在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涉及的拆迁补偿费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利益。
(十三)省国土资源厅要定期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依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要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公示制度,改革对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可以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十四)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从土地出让收入提取的专项资金中,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五、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建立土地储备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十五)合理控制土地储备规模,降低土地储备成本。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要抓紧研究制订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对土地储备的目标、原则、范围、方式和期限等作出统一规定,防止各地盲目储备土地。土地储备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每年年度终了,要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
(十六)建立健全土地储备成本核算制度。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抓紧研究制订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运行机制,严禁挤占、挪用土地储备资金。
六、加强部门间协作与配合,建立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共享制度
(十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十八)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与地方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
(十九)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机构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为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七、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
(二十)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机构以及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十一)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
(二十二)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007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