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日政发[2007]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现将《日照市消防工作第十一个五年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四日
日照市消防工作第十一个五年发展规划
为指导和推动全市“十一五”期间消防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精神和《日照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制定《日照市消防工作第十一个五年发展规划》。
一、发展现状
“十五”期间,全市消防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得到较好落实,消防投入逐年加大,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取得突破,消防执法严格、规范,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有较大提高,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全市火灾形势基本稳定。“十五”期间,全市共投入资金2100万元,新建特勤消防站,改建消防一中队,新添置消防车9台,更新配置空气呼吸器、呼救器、新式战斗服等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11类520件(套),增加市政消火栓528个。公安消防部队参加灭火和抢险救援10583次,抢救遇险群众156人,为国家和人民挽回经济损失1.47亿元。
“十五”期间我市消防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面临的消防形势仍然比较严峻,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仍有欠账,消防装备相对落后,城市抵御大火的整体能力偏低;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普及不够深入,单位和公民自防自救能力不强;消防警力不足,难以承担日益繁重的消防安全保卫和抢险救援任务等。对此,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积极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三、工作目标
到2010年,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增强,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一般火灾稳中有降,达到消防基础设施完善、基层消防安全状况良好、公众消防安全素质增强、火灾形势总体平稳的基本目标。具体指标是:
――修订实施新的城市消防规划,各区县、中心镇(重点镇)消防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率达到100%。
――全市公共消防设施达标率达到98%以上,新增公共消防设施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
――新建消防站3个,即山海天消防站、岚山特勤消防站、日照西区消防站;改建消防站3个,即日照经济开发区消防站、岚山消防站、莒县消防站;建设市消防指挥中心和消防训练基地。
――新增消防车25辆(其中新建站配备17辆,淘汰更新8辆)。
――个人防护装备和特勤装备器材配备达标率100%,普通消防站全部建立抢险救援班。
――建成高速公路灾害事故抢险救援队,建成消防山岳救助站,建成2个海上消防灭火抢险救援队。
――新增合同制消防队员105人,新增文职消防雇员20人,所有乡镇配备专(兼)职防火员。
――全面推行消防标准化管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两个能力”(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建设全部达标,“九小场所”全体员工做到“三会”(会报警、会扑灭初起火灾、会引导人员疏散),全市农村、社区成立消防组织并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整合社会消防资源,建立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专家组和资源数据库,分区域建立公安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联合作战体系。
――加快消防信息化建设,建立覆盖全市重点消防场所的计算机监控系统;建立完善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要场所信息数据库。
四、工作任务
(一)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1.各级政府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各区县、乡镇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全面推动规划的组织实施。要认真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完善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机制,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并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2.加强部门协作,实施联合执法。建立健全消防函告等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监、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劳动保障、广电、体育、旅游、文化、铁路、人防等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3.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全面提升重点单位消防管理水平。各级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树立单位责任主体意识,明确单位法人代表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健全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责任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积极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员工包括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多产权多家合用同一建筑单位、“九小场所”等要全面实行消防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消防安全“两个能力”,全体员工做到“三会”。
4.全面加强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农村电网改造、农村能源、农村公路、农业信息化等工程建设中,建立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组织,发展农村自防自救力量。在村镇饮水、水利、通讯、农电、道路建设与改造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的有关规定,及时改造易燃建筑密集区、棚户区,设置必要的消防水源,修建必要的消防通道,提高农村抵御火灾能力。居委会、村委会要制订防火安全公约,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积极开展创建“无火灾乡村”和“消防安全示范村”活动,强化公安派出所在农村、社区消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着重发挥基层公安派出所点多面广、熟悉情况的优势,明确职责和任务,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管理网络建设,建立农村消防管理组织,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农村消防建设标准》要求,2008年全市所有乡镇(街道)配备专(兼)职防火员、60%的村居达标,到2010年全部村居达标。积极开展消防“平安社区”创建活动,依托社区现有组织机构,建立社区消防网络,完善消防工作责任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社区消防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社区消防安全。2008年,现有社区全部达到《社区消防建设标准》要求。
5.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消防工作。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依法及时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消防协会要充分发挥服务、引导作用,规范消防行业秩序,推广应用消防新技术,同时鼓励发展各类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要进一步发展壮大消防志愿者队伍,鼓励消防志愿者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执勤灭火等社会公益活动。
(二)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1.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2007年,编制完成新一轮日照市城市消防规划。各区县要结合实际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并认真抓好实施,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进行。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进行增建、改建、配置或技术改造。建制镇的消防规划与总体规划要同步编制并上报审批。“十一五”期间,全市所有中心镇、国家重点镇的消防规划全部完成编制审批。建设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要逐年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自来水公司负责安装,确保与道路和自来水建设同步进行。逐年改造供水管网、根据实际修建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等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十一五”期间,新建消防站3个,改建消防站3个。其中,2007年建成山海天消防站、岚山特勤消防站,改建日照经济开发区消防站;2008年改建莒县消防站;2009年建成日照西区消防站、改建岚山消防站。2010年建成市消防指挥中心和消防训练基地。
“十一五”期间,全市更新和配置25辆消防车。2007年配齐消防员基本个人防护装备,普通中队特勤班特勤装备器材配备率达到《普通消防站抢险救援班装备配备标准》要求。为适应高速公路、山岳、海上灾害事故抢险救援需要,2007年组建高速公路灾害事故抢险救援队、消防山岳救助站,2008年依托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在日照、岚山组建2支海上消防灭火抢险救援队。
2.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与新建消防站同步,征收合同制消防队员105人、文职消防雇员20人。大力发展安保消防队员,配备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担任消防控制室值班员、防火巡查员等,2008年招收安置数量达到1000人并保持稳定。在工业园区探索建立企业联合出资、公安消防管理的新型专职消防队伍,乡(镇)政府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各中心镇、重点镇在2008年底前做到有简易消防站、有消防车、有专职消防队。
3.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认真制订、实施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并进行考核。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每年的主题消防宣传和“119”消防日活动,依托消防站建立并开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新闻发布制度,定期通报消防工作形势和火灾情况,对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及典型火灾案例进行曝光。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2007年制定幼儿园、学校消防安全知识教育计划,并抓好师资力量培训;2008年,各级各类学校消防知识课堂教学每学期不少于两课时;2009年全市90%的学校开设消防知识课程。科技、科协、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标语)。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宣传消防知识。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及消防协会等团体要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活动,共青团组织要继续大力发展青年消防志愿者,培养骨干,为本单位及社会消防宣传普及做出贡献。基层组织和相关部门要针对老、弱、病、残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积极搞好消防宣传,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抵御火灾能力。
4.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及消防设施器材检查维护、操作、经销人员、电工、电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九小场所”负责人和导游、保安的消防安全培训,并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用人单位要对所有用工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2007年,建立和规范中介机构培训、消防部门组织考试发证的培训制度,编印普及不同层次、不同工种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手册,实施“全民消防素质教育工程”,不断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素质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抓住关键环节,完善预防机制,加大执法力度,积极消除火灾隐患。
1.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建立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及火灾隐患督察机制,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予以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对确需停产停业整改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当地政府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建立由监察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合督办制度,对机关、团体等行政、事业单位的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进行监督。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许可管理,建立完善许可相互把关程序,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建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要求须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金融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金融管理等部门不予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监、建设等部门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或未依法获得许可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部门要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给予撤销批准文件。各级要针对上述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消防行政许可检查活动,并通报检查情况。
2.突出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治理,减少火灾事故发生。针对化学品企业、人员密集公共场所、港口、工业园区、多产权多家合用建筑、“九小场所”、山林等火灾多发、危害大的实际,各级要制订年度计划,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排查消除火灾隐患。要进一步加强电气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对已使用电气设施的公共场所、高层建筑等要定期开展电气消防检测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维护、更换老化的电气线路和设备。公安消防、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维护消防器材设施企业的管理,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确保消防器材设施的质量安全。
3. 坚持依法治火,严格消防执法,严惩消防违法行为。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制订年度执法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打击活动,重点查处非法建设装修等重大消防违法行为,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安消防等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法采取查封、收缴、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要严肃查处火灾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行政、刑事责任。严格消防产品执法管理,自2007年起利用3年时间集中打击制售、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4.加快消防科技进步,推广应用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公共消防安全的科技支持力度,加快建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基本情况及火灾形势综合分析研判系统,加强基础消防信息的采集、处理和分析研判,搞好重点单位、重大火灾隐患、公共消防设施、火灾事故、消防行政、刑事执法等电子档案数据库建设,确保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重要信息全部入库。运用科技手段规范和优化执法程序,提高公安消防部门掌握、处置动态消防安全信息的能力,形成科学预测、有效防控与高效应急的公共消防安全技术体系。2007-2009年,在全市“九小场所”和居民楼、普通办公楼中大力推广应用独立式火灾报警系统和简易灭火系统。
(四)加强灭火救援和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消防部队战斗力。
1.加强执勤战备工作。公安消防部队要进一步加强部队管理,从严治警,提高正规化建设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消防队伍。要严格落实执勤战备制度,规范灭火救援程序,创新训练方法手段,提高练兵科技含量,积极开展预防爆炸、毒气等恐怖暴力事件和其它突发性灾害事故处置方法和技战术措施的研究,加强在高温、有毒、缺氧、噪声等复杂危险环境中开展救人灭火的实战模拟训练,增强消防人员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切实提升灭火救援水平。
2.加强灭火救援准备工作。建立完善消防救灾组织体系,制定重特大火灾扑救预案,完善应急救援联动保障机制,明确各系统、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提高协调配合能力。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调研收集整理灭火救援准备资料和灭火救援作战资料,组织重大危险源火灾风险和危害评估,修订完善各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救援预案,适时组织开展综合灭火救援演练。建立并逐步完善由地理信息、消防力量、专家组、战例、灭火救援影像、灭火救援物资等数据组成的灭火救援数据库以及灭火救援数字化指挥调度平台和应急救援决策系统,提高灭火救援的科学性、准确性、可靠性和快速反应及整体协同作战能力。2008年,建成全市城市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进一步完善远程监控系统的报警联动功能和设施巡检功能,提高扑灭初起火灾的成功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消防业务经费增长机制,加大对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部队装备建设的投入。制订消防业务经费正常的保障标准,将政府批准的合同制消防队员、文职消防雇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依托消防协会,广泛吸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捐资,弥补消防经费的不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不得削减消防投入,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
(二)完善考核考评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日照”建设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级各部门、单位的消防工作定期进行督导检查。2007年要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消防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考评制度,逐年进行考核评价,2010年召开全市消防工作表彰大会。
(三)严肃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涉及消防安全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