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表彰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先进单位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2-18 生效日期: 1990-12-18
发布部门: 国家教育委员会、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河南省、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江苏省、辽宁省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重视发展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教育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制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实施步骤和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和人民群众办学积极性,在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办学条件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创造了许多好的经验,取得很大成绩。特别是去年山东现场会之后,改造中小学危房、改善办学条件工作又有新的进展,成效显著。
  为了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全国各地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工作健康向前发展,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农业部决定:对河南省、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江苏省、辽宁省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坚持把教育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教育工作。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力争在较短时间内消灭中小学危房,提高教育质量,为发展教育事业,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作出新的贡献。
  注:本决定于1991年2月5日由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计委、农业部以教财(1991)6号文发出。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