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7]102号
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省机关事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房地产权属登记和严格办公用房建设审核管理的通知》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房地产权属登记和严格办公用房建设审核管理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和进一步认真执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9〕42号),加强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统一管理,严格办公用房建设审批程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房地产权属登记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9〕42号文件规定,省直机关房地产权属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要统一确权到山西省人民政府名下。
(一)权属登记范围。本通知所称省直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省直属事业单位和省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所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确认属于省直机关的房屋和土地,包括国家没收、接收、接管、沿用、调拨、划拨、国家及省财政各类投资和通过交换、捐赠及其他各种投资等形成的各类房屋和土地等,均纳入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范围。
(二)权属登记审核程序。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机关事务局为省直机关房屋所有权人和自用土地使用权人,凡权属应登记到省人民政府名下的省直机关房地产,其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均要到省机关事务局办理相关手续。由省机关事务局统一向当地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申请登记。同时,对申请登记所用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等相关权属登记证明材料均加盖“山西省省直机关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专用章”。当地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简化手续,尽快予以办理。
(三)权属登记的方式方法。从省直机关房地产的实际状况出发,权属登记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
1.省直机关房地产权属已登记到具体占用单位的,其权属要变更登记到省机关事务局;尚未进行登记的,由省机关事务局统一到当地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初始登记。
2.原始资料不完备的,要按照尊重历史和现状的原则,凡可以确认国家没收、接收、接管、沿用、调拨、划拨、国家及省财政各类投资和通过交换等方式形成的省直房地产,由省机关事务局出具证明,权属登记部门应以该证明为依据办理相应权属登记手续。
3.省直机关房地产现状发生改变的,包括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拆除、焚毁和实施城市规划导致已登记房产或土地发生变化,街道和门牌号码变更等情况,均须重新办理变更登记。
4.对设定的抵押等他项权利尚未终止或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省直机关房地产,有关单位须到省机关事务局申报备案,并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待他项权利终止或结案后,再办理权属登记。
5.凡省直机关单位因撤消和组建机构等涉及的房地产,要严格执行财政部第35号、第36号令、《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的意见》(晋办发〔2000〕9号)规定,报省财政厅批准后由省机关事务局统一负责接收管理。
(四)权属证书和资料实行集中管理。省直机关房地产档案资料由省机关事务局统一集中管理。省直机关要按照《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101号)及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权属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移交省机关事务局。未经省机关事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省直机关房地产权属资料出借、出卖、转让、销毁等。
(五)权属登记的相关税费。对于省直机关原有房地产未作权属登记和变更登记所需办证费用,由各占用单位自行交纳。属财政拨款的单位可申请列入部门预算。对新建、购建(置)和改扩建的项目,权属登记所需的相关税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交纳。
二、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审核管理
省直机关新建、改扩建、迁建、购置、装修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进行危旧房改造,及城市改造动迁等其他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中办发〔2007〕11号,财政部第35号、第36号令和晋政发〔1999〕42号文件有关规定,经省机关事务局初审后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一)省直机关需要新建、改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的办公楼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将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用途、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拟(迁)建地点和资金来源等情况报省机关事务局,由该局予以审核并编制省直机关年度建设项目建议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立项申请,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机关事务局意见,结合项目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视省财力情况予以审批(核准)或提出意见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由省工程建设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省机关事务局负责做好权属登记工作。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建设资金统一由政府预算内投资安排。凡新建、改扩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和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否则不予审批。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应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实行集中建设。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前,由监察、审计、财政、建设等部门,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节能、投资等进行全面检查,凡建设规模超标、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违规使用建设资金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二)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维修改造项目。使用单位事前要将办公用房基本情况和使用状况、存在问题以及维修改造初步方案,向省机关事务局提出维修改造申请,由该局予以审核并编制省直机关年度维修改造计划,统一报省财政厅审批并列入年度预算,按计划拨付维修经费。省机关事务局根据维修规模组织房屋维修后交付使用单位,或委托使用单位组织实施,省机关事务局负责监督和检查。
(三)城市建设涉及的动迁项目。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需动迁省直机关房屋或占用省直机关自用土地的,负责动迁部门须征得省机关事务局同意。使用单位要将房屋及自用土地现有状况、动迁计划等情况,报省机关事务局,由该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未经批准,使用单位不得将所占用房地产自行处置。
(四)具有经营性质的非办公楼项目。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省直机关所属的现有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省级党政机关要积极推进所属接待设施或场所经营管理的社会化进程,实现与所属部门彻底脱钩。
三、有关要求
(一)权属登记的实施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房地产原始资料及相关材料、证件的移交工作。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如遇有关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省机关事务局。省机关事务局负责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
(二)清理整顿,规范管理。按照中办发〔2007〕11号文件要求,对近几年来省直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是违反规定拟建和在建的项目,必须坚决停建或缓建;凡是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项目,一经查实,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项目,视具体情况作出腾退超标准面积或全部没收、拍卖处理。对设计、招标、监理等有关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进行违规操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
(三)加强领导,严肃纪律。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顾全大局,积极配合,专人负责,制定实施办法,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认真完成好省直机关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严格履行办公用房建设审批程序。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