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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防抗高温天气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02 生效日期: 2007-08-02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字[2007]9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入伏以来,我市出现持续高温天气。为切实做好预防高温天气有关工作,有效防控群体性中暑中毒事件的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区市、各部门要从关注民生、促进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高温天气群体性中暑中毒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确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深入工作一线,抓好高温作业用人单位消暑降温工作。要进一步强化领导责任制,认真落实中暑中毒防控工作责任,预防中暑中毒事件的发生。各级各部门要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措施,健全应急工作预案,切实做好高温天气群体性中暑中毒防控工作。
  二、广泛宣传,增强防护意识
  各区市、各部门,特别是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要加强沟通,密切协同,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高温预警信息,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要针对不同人群深入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广泛宣传预防高温中暑中毒相关卫生知识,增强广大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
  三、狠抓落实,认真做好中暑中毒防控工作
  (一)群体性中暑事件防控工作
  公安交警、市政、环卫、公交、建筑等从事室外工作以及冶炼、机械制造等在高温、高湿环境下作业的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改善生产工艺,增添防暑降温设施,落实消暑保健措施。防护用品、保健用品、药品要专人专管、专门配制,并做好出入库和配制记录。高温天气组织室外活动的单位,要加强监管,采取必要的高温消暑措施,确保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不发生中暑事件。一旦发生意外,能得到及时救助。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学生家长要加强监管监护,确保学生,尤其是中小学生不发生溺水、中暑以及中毒等安全事件。
  (二)群体性中毒事件防控工作
  1.各区市、各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中暑中毒预防控制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加强对辖区内的食品卫生检查工作,加强对农村地区群体性聚餐的申报和管理,严防群体性中毒中暑事件的发生。
  2.卫生部门要加大对餐饮等消费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采购、制售腐烂变质食品违法行为,做好中毒中暑的应急救护工作。
  3.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超市、商场(店)、农(集)贸市场等流通环节的食品卫生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质监部门要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把质量关,依法查处食品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协调配合,保持信息畅通
  各区市、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24小时值班制度,高度关注并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息。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加强信息沟通,整合监管力量,形成工作合力。一旦发生群体性中暑中毒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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