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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调整徐州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0 生效日期: 2003-03-10
发布部门: 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苏价工[2003]73号

徐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徐州市区“十五”期间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的请示》(徐价管[2003]23号)收悉。根据《江苏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水价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6号)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提出的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至“十五”期末,自来水到户价格平均每吨提高1.00元(如国家和省有新的政策出台,按新规定执行),其中,含税基本水价平均每吨提0.51元,污水处理费平均每吨提0.42元,水资源费每吨提0.02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平均每吨提高0.05元。
  具体分类水价和出台时间,由你局报市政府决定。

  二、进一步规范水价构成。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原价外征收的水厂建设费相应取消。城市供水到户价格具体构成为:含税基本水价、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省水处理专项费用。各地必须严格按省规定的价格构成执行,不得在水价外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三、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要加强成本控制和核算,做好降本增效工作。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市场化运作后,要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成本审定。

  四、使用自备水源,并将污水排入城市设施进行集中处理的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向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主管部门交纳污水处理费。

  五、你市所辖的各县(市)城市水价调整方案,由你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六、你市应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以缓解城市供水提价给困难用户带来的影响。

  七、你市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必须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行,不得挪作他用。你局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使用的监督检查,以保证污水处理资金按省制定的办法执行。

  八、自来水是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必需品,其价格的变动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你市要周密部署,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水价调整方案顺利实施。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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