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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奖教奖学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24 生效日期: 2007-07-24
发布部门: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东府[2007]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东方市奖教奖学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东方市奖教奖学试行办法

  为了激励全市广大师生努力学习,勇于进取,敢于争先,勤于钻研,在教与学的活动中,不断创造佳绩。现根据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师奖
  (一)调教比赛奖。
  市教育局每年组织一次中小学学科调教活动,每个学科设立一等奖1名,每名奖励800元;设二等奖3名,每名奖励500元;设三等奖6名,每名奖励300元。参加省级学科调教比赛,获一等奖奖励1000元,获二等奖奖励800元,获三等奖励500元;参加国家级调教比赛,获一等奖奖励2000元,获二等奖奖励1500元,获三等奖奖励1000元。
  (二)说课比赛奖。
  说课比赛,市级每个学科设立一等奖1名,每名奖励300元;设二等奖3名,每名奖励200元;设三等奖6名,每名奖励100元。参加省级学科说课比赛,获一等奖奖励600元、二等奖奖励400元;参加国家级说课比赛,获一等奖奖励1000元、获二等奖奖励500元、获三等奖奖励300元。
  (三)指导奖。
  科任教师辅导学生参加省级学科竞赛、作文比赛、文艺汇演比赛、奥林匹克竞赛和科技创新大赛,获得一等奖奖励500元、二等奖奖励300元、三等奖奖励200元;辅导学生参加国家级的上述比赛获一等奖奖励1000元、二等奖奖励500元、三等奖奖励300元。
  (四)教学论文、教学设计案例奖。
  国家级奖:获一等奖奖励1000元,获二等奖奖励800元,获三等奖奖励500元。
  省级奖:获一等奖奖励800元,获二等奖奖励500元,获三等奖奖励300元。
  (五)三年级和毕业会考、中考以及学科统测奖。
  每学年,市教育局除组织小学毕业会考和中招考试外,每学期还组织一次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质量检测(根据实际情况选定年级及学科),按照综合评价指数分析,以市直小学、中心校和中学为单位,分市区、汉区、少数民族地区3类(板桥镇中心校的板桥片列入汉区评奖,中沙片列入少数民族地区评奖)各奖励前2名。第一名的,给科任教师奖励8000元;第二名的,给科任教师奖励5000元(由学校统一分配奖给任教教师)。
  (六)教师荣誉奖(先进教师、先进班主任和教学能手)。
  获国家级荣誉奖励1000元、获省级荣誉奖励500元、获市级荣誉奖励200元。
  二、高考奖
  1.考取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的考生每人奖励10000元,给考生所在学校每名奖励30000元(由学校奖励给科任教师。其中,高三年级教师占70%、高二年级教师占20%、高一年级教师占10%)。
  2. 高考总分全市文科和理科各前3名,分别给考生奖励6000元、5000元、4000元。给考生所在学校科任教师按同样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3.少数民族考生被录取上第一批院校的考生每人奖励3000元,按每人奖励科任教师5000元(其中高三年级教师占70%、高二年级教师占25%、高一年级教师占15%)。
  以上第1、2、3项不设重复奖,以最高奖项为准。
  三、学生奖
  (一)"三好学生"标兵奖。
  每年在全市中小学生中评选"三好学生"标兵100名(其中,中学40名、小学60名),每人奖励200元;获得省级"三好学生"的学生每人奖励500元;获得国家级"三好学生"的学生每人奖励1000元。
  (二)科技创新发明奖。
  参加国家级科技创新发明比赛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获得一等奖奖励10000元、二等奖奖励5000元、三等奖奖励3000元;参加省级评比获得一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
  (三)体育竞技奖。
  市举办中小学体育运动会,设立中、小学组团体一、二、三名,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参加全省中小学生体育运动会获奖的集体或个人:每项金牌奖励2000元、银牌奖励1300元、铜牌奖励800元;参加国家级体育运动会获奖的集体或个人:每项金牌奖励10000元、银牌奖励6000元、铜牌奖励3000元。
  (四)中小学奥林匹克学科竞赛(含作文比赛)奖。
  国家级: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
  省级奖:一等奖5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100元。
  市级奖:一等奖200元、二等奖150元、三等奖100元。
  (五)会考、中考以及全市的质量检测奖。
  小学毕业会考、中考以及全市的学科质量检测分市区、汉区、民族地区给总分前5名的学生分别奖励800元、500元、400元、300元、200元;中小学学科统考前5名学生,分别奖励800元、500元、400元、300元、200元。
  (六)文艺汇演评比奖。
  市教育局每年组织一次中小学文艺汇演,设中学组和小学组评奖,分别设一等奖1名,奖励800元;设二等奖2名,每名奖励500元;设三等奖3名,每名奖励300元。参加省级文艺汇演,获得一等奖奖励1500元、二等奖奖励1000元、三等奖奖励500元;参加国家级文艺汇演,获得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
  以上国家、省、市级的各种奖励是指相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或授权教研机构主办的竞赛活动奖项。本办法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可结合实际逐步调整完善。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市政府。
  本办法从2007年5月23日起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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