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东政办字[2007]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处理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切实维护市政府合法权益,加强对县区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因不服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行政诉讼,市政府委托市政府法制办代理应诉,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县区政府或市政府部门、单位应予以协助。此类案件引起的诉讼费、诉讼代理费由市政府法制办承担。
二、加盖市政府印章、专用章或者套印市政府印章,由县区政府或市政府部门、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引起的行政诉讼,市政府委托作出行政决定的县区政府或市政府部门、单位代理应诉;由市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作出的行政决定引起的行政诉讼,市政府委托主要承办的县区政府或市政府部门、单位代理应诉。市政府法制办予以全程协助。
(一)人民法院应诉通知送达后,由市政府法制办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确定受委 托单位。
(二)受委托单位接到通知后,确定诉讼代理人、撰写答辩书并准备相关证据材料。
(三)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四ぉ一般案件,市政府法制办在案件办结后10日内向市政府报告案件办理情况;重大疑难案件,市政府法制办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案件审理情况。引起的诉讼费、赔偿金等相关费用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或主要承办的县区政府或市政府部门、单位承担。
三、受委托单位应认真做好行政应诉的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市政府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因工作不力致使行政应诉受到影响甚至导致败诉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和以市政府为被告的民事应诉案件的处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