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市集中治理外挂车船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交通厅运管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整治车辆外挂专项行动的要求(国办发[2006]103号文)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全省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方案的通知》精神,解决“外挂车船”转回我省后办理经营许可手续时存在的问题,保障转回的“外挂车船”正常营运,经省交通厅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并报省政府集中治理外挂车船领导小组同意,制定了《关于办理“外挂车船”运输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组织各地交通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办理“外挂车船”运输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整治车辆外挂专项行动的要求(国办发[2006]103号文)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全省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方案的通知》精神,推动“外挂车船”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统一、规范全省“外挂车船”转回我省后经营许可手续的办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外挂车船”集中治理的实际情况,现就“外挂车船”转回我省后运输经营许可手续的办理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外挂货运车辆和旅游客运车辆转回我省后运输经营许可的办理程序
1、原从事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及专用运输经营的外挂车辆,在我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入登记手续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道路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到我省车籍地相应的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换发道路运输经营有关证件。外挂车辆原道路运输证记载的车辆审验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当免予综合性能检测,由相应的运输管理机构及时换发我省道路运输经营有关证件,准予其从事原许可经营项目,年度审验有效期按原道路运输证核定的年度审验有效期核定。外挂车辆原道路运输证记载的车辆审验不在有效期内的,在换发我省道路运输经营有关证件前,应当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但经转入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经出具相应检测报告的安全性能项目应当予以免检,同时核减安全性能项目的检测费用,相应的安全性能检测报告应当一并与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存档。经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达到规定要求的,相应的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有关证件,准予其从事原许可经营项目,年度审验有效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道路运输管理的规定予以核定。
2、原从事旅游客运、危险货物运输的外挂车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道路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先在我省重新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经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符合规定要求的外挂车辆,到我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入登记手续后,可以在我省重新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原旅游客运经营业户经与我省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相应的客运企业签订过户协议,由我省的接纳企业持过户协议及外挂旅游客运车辆在我省长期经营的证明材料、外挂旅游客运车辆原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到设区的市运输管理机构登记,设区的市运输管理机构将本市的申请材料汇总后报省交通厅运管局集中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原外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经转入到我省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后,由接纳企业按规定申请换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件。
3、原从事旅游客运的外挂车辆所属运输企业整建制转回我省的,由原企业法人或者外挂车辆实际所有人持下列材料到设区的市运输管理机构登记,设区的市运输管理机构初审后转报省交通厅运管局集中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外挂旅游客运车辆在我省长期经营的证明材料、原所属的运输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企业法人登记证明或者车辆实际所有人户籍证明、车辆检测合格证明、整建制转回承诺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道路运输企业开业许可所需材料等。省交通厅运管局同意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应当通知申请企业到我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外挂车辆转入登记手续后,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企业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到我省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关于外挂营运船舶转回我省后运输经营许可的办理程序
原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外挂船舶,在我省海事部门办理回港入籍登记手续后,需要向我省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办理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水路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到船籍港所在地相应的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船舶营运证件。液货危险品运输外挂船舶,在我省海事部门办理回港入籍登记手续后,应当持营运船舶注销证明书,经转入到我省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运输企业后,由接纳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
三、工作要求和纪律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103号文和苏政办发[2006]117号文等文件精神,不断加大治挂工作力度,切实规范运输市场秩序。
2、要进一步简化办理手续,开辟绿色通道。集中治理外挂车船活动期间,各地运输管理机构要在服务大厅设立专门窗口,及时办理回归车船营运手续,并免收营运证件工本费。同时要做好外挂车船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档案,专册跟踪管理。要主动向外挂车船运输经营业户宣传我省有关运输管理政策规定,并主动帮助转回的外挂车船联系相应的接纳企业,保障“外挂车船”转回后能正常营运。
3、对转入的外挂车辆,应当在“道路运输证”备注栏加盖红色标有“二00七年整治转入”的条戳(条戳无框,小4号黑体字)。对转入的外挂营运船舶,应当在“船舶营业运输证”变更记录栏加盖红色标有“二00七年整治转入”的条戳(条戳无框,小4号黑体字)。
4、外挂车船运输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仅适用于全省集中治理外挂车船期间,挂在外省的车船转回我省后有关营运手续的办理。2007年1月1日以后挂到省外的旅游客运车辆,再转回我省的,不适用本处理意见。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细化各项业务的办事程序,但不得突破本通知明确的条件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