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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功勋企业”和“先锋企业”市长“直通车”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29 生效日期: 2007-04-29
发布部门: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朝政发[200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功勋企业”和“先锋企业”市长“直通车”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功勋企业”和“先锋企业”发展壮大,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市政府决定为“功勋企业”和“先锋企业”提供市长“直通车”服务,有关暂行办法如下:
  一、享受市长“直通车”服务的企业范围
  市委、市政府命名的“功勋企业”、“先锋企业”及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战略需要扶持的其他优势企业(以下统称市长“直通车”企业)。
  二、市长“直通车”服务通道
  市长“直通车”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专办人员可通过以下方式直接与市长联系:
  (一)直通电话:2927062  7206912
  (二)直通传真:2927066
  (三)直通信箱:
  1、邮政信箱:地址:朝阳市朝阳大街三段七号, 邮编:122000 , 朝阳市人民政府 张铁民市长收
  2、E-mail:zhangshizhang@zgcy.gov.cn
  (四)直办机构:市长“直通车”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朝阳市经济委员会)
  三、市长“直通车”服务的具体内容
  (一)市长“直通车”企业通过市长“直通车”通道反映的问题,由市长亲自批转有关副市长、市长“直通车”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跟踪市长批转的办理事项,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市长、副市长批转的有关事项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市长。
  (二)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功勋企业”和“先锋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市主要领导出席,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直接听取企业关于加快发展、改善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对企业提出的急需解决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集中研究并限时办结。同时,市政府领导将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企业,了解企业的发展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三)成立市长“直通车”服务领导小组,市长张铁民任组长,副市长陈列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委、经委、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委、公用事业局、房产局、交通局、外经贸局、商业和粮食局、环保局、安监局、统计局、国资委、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软环境建设办公室、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业局、人民银行、银监委朝阳分局等部门组成。
  (四)建立市长“直通车”服务提报受理制度,由市长“直通车”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表市长负责督促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办理企业提报的有关事项。企业遇到的重大问题、难以协调的问题,提请副市长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协调解决;特别重大的问题,提请市长协调解决。
  (五)市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市长“直通车”企业服务窗口,为市长“直通车”企业提供业务申请、咨询、指导、督办及投诉受理等服务。市长“直通车”企业的各项申报手续原则上由市有关职能部门直接受理。对能在基层职能部门受理的事项,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应督促基层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六)市有关职能部门在本部门内设立市长“直通车”服务窗口(窗口张贴企业名单、工作流程及办理时限),指定一名班子成员作为责任人,负责协调处理本部门为市长“直通车”企业的服务工作,并指定专人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包括通告有关政策法规,提醒办理事项,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全程办理企业涉及本部门的各项手续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领导和专办人员的名单、联络和投诉电话等要对外公布,接受企业和群众的监督。
  (七)市长“直通车”企业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可约请有关职能部门上门办理有关事项。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落实并对办理结果进行跟踪。
  (八)市长“直通车”企业需报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有关项目,市有关部门应指派专人到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协助企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九)市有关职能部门对市长“直通车”企业的各项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原则上应比公开对外承诺的时限缩短一半。
  (十)对市长“直通车”企业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有关部门要采取提前介入、并联审批或现场办公的方式加快办理进度,并从规划选址开始即加强与企业沟通,及时了解设计情况,做到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纸等三阶段审批随到随办;市长“直通车”企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实行业主负责制,采取告知性备案,由市政府专责副秘书长牵头,市建委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内,协助企业同时办理消防、燃气、电梯、土建、规划、环保等验收手续。
  (十一)市长“直通车”企业需要金融支持时,相关金融部门要主动帮助企业达到相关标准;符合贷款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并给予优惠利率等照顾;有关部门要协调贷款担保机构予以优先支持。
  (十二)有关部门要对市长“直通车”企业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发展高新技术、申报国家和省专利项目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优先帮助争取;市本级的各项支持与扶持资金要重点向市长“直通车”企业倾斜;煤、电、油、运等生产要素的分配,要重点考虑市长“直通车”企业的需求并予以优先保证。
  (十三)市本级各部门组织的涉及市长“直通车”企业的各种评比、检查,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否则企业不予接待。
  四、有关要求
  市长“直通车”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通报市长“直通车”服务工作动态。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市有关职能部门为市长“直通车”企业提供市长“直通车”服务的措施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影响市长“直通车”服务的行政过错行为和行政效能问题;对为市长“直通车”企业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损害企业利益的政府工作人员要依据《朝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追究办法》严肃处理。
  市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工作流程。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相应的为“功勋企业”和“先锋企业”服务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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