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及科技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确保科技项目的实施质量和成效,促进创新体系建立,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科技管理创新,不断增强科技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省科技厅决定以原设置计划体系中科技攻关计划、省院省校科技合作计划等为主,对“十五”以来立项实施的部分重点项目开展检查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经费检查内容
1.项目自筹及配套经费到位落实情况;
2.项目经费使用开支情况,包括支出的合理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支出是否按照批复(任务书)的经费预算执行;核算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项目经费所形成固定资产情况及固定资产的管理情况等;
3.项目单位财务信息质量情况,主要考查财务信息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4.项目单位财务管理状况,主要考查财务制度的健全性和管理的有效性;
5.项目经费管理使用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二)执行评估内容
1.项目任务书规定各阶段的目标任务、技术和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果情况,包括专利申请与授权、技术标准制定与备案、论文发表等;
3.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效益情况,包括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
4.科技人员投入、工作量与人才培养情况;
5.项目组织管理及与组织实施相关的工作情况。
二、检查评估工作的组织分工
为加强对项目检查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科技厅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龙江厅长任组长,徐宝明副厅长、赵志武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发展计划处方涛处长、条件财务处胡启相处长,驻厅监察室吕金妹主任为成员,具体工作由三个处室负责组织实施。
(一)项目经费检查
项目经费检查分为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为在项目执行评估工作中安排财务专家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第二种方式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进行专项审计。承担经费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具体分工如下:
1.省科技厅委托云南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承担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经费预算执行专项审计工作。
2.省科技厅委托云南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承担应用基础研究计划、新药研究开发专项、软科学研究计划、国际合作计划项目经费预算执行专项审计工作。
3.省科技厅委托昆明鸿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承担农村科技星火燎原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省院省校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经费预算执行专项审计工作。
4.省科技厅委托云南云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承担匹配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院所专项、非公专项(技术创新)项目经费预算执行专项审计工作。
(二)项目执行评估
项目执行评估按照《省科技厅直属单位职能调整实施方案》,由职能对应省科技厅机关处室的直属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工作。对未开展经费专项审计的项目,评估专家中将包含1名财务专家;已安排经费专项审计的项目,评估专家中不再设财务专家。相关直属单位工作分工如下:
1.省科技情报所负责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以及涉及工业领域的科技攻关、院所专项、非公专项(技术创新)项目的执行评估工作;
2.省科技交流中心负责省院省校科技合作计划、国际合作计划项目的执行评估工作;
3.省科学学研究所负责涉及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攻关计划、匹配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的执行评估工作;
4.省农村科技服务中心负责农村科技星火燎原计划、涉及农业领域的科技攻关计划、非公专项(技术创新)项目的执行评估工作。
(三)驻省科技厅监察室监督、检查各个重点环节工作,对项目执行评估专家随机抽取工作进行监督,组织省科技厅特邀监察员参与部分重点项目的检查评估工作。
三、检查评估的进度安排
检查评估工作分作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5月15日前):自查、自评估阶段。
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评估并向对应的中介机构或省科技厅直属单位提交有关检查评估材料。
第二阶段:经费专项审计和项目执行评估阶段。
6月10日前,受省科技厅委托的云南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云南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云南云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昆明鸿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中介机构独立进行经费专项审计。
7月31日前,省科技厅相关直属单位独立组织项目执行评估。
第三阶段:检查评估信息上报阶段。
7月10日前,承担经费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8月20日前,省科技厅相关直属单位形成项目执行评估工作专题报告。
第四阶段:检查评估结果反馈阶段。
8月31日前,省科技厅计划综合管理部门汇总检查评估结果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省科技厅向项目承担单位反馈检查评估结果。
四、检查评估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项目承担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对项目实施以来的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根据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要求,如实撰写自查报告(见附件2)。各有关科技主管部门要为承担单位认真完成好自查自评估和接受检查评估做好督促落实和协调服务工作。
(二)各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整理好与项目有关的财务资料、实验数据、设备和实施现场等,接受省科技厅委托的中介机构和省科技厅直属单位检查。
(三)检查评估工作经费由省科技厅统一承担。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机构、直属单位及参与检查评估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