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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30 生效日期: 2007-04-30
发布部门: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宜府办发[2007]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川府发〔2007〕16号)精神,为大力推进我市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刻理解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重大意义
  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各类发展规划的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科学评价,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是从决策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举措。实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美好新宜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途径。大力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有利于从宏观上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有利于优化城市定位、产业布局、资源配置;有利于打破部门界限与地区界限,解决条块分割和部门分割,避免粗放建设和重复建设,变盲目开发为科学开发,变过度开发为适度开发,变无序开发为有序开发,变短期开发为持续开发;有利于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区域环境容量,防止生态破坏,确保环境安全,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
  二、我市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范围
  我市实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是:市及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编制的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专项规划。综合规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区域规划包括各类开发区、园区规划等;流域规划包括各级流域开发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包括工业、农业、畜牧、林业、能源、水利、交通、旅游、城镇建设、资源开发规划等。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专项规划应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当前,我市的战略环境影响评价重点是推进工业集中区规划环评和流域规划环评。
  三、实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要求
  (一)战略环境影响评价资格、技术要求和经费问题。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应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编制。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经费在规划编制经费中列支。
  (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权限。市及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凡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由规划编制单位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申报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凡属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由规划编制单位在各县(区)环保局申报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凡产业定位涉及天然气开发、石化、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项目的工业园区的区域环评与环保规划须经省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三)将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各类规划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报送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查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今后,凡属市、县(区)政府审批或提请人大审议批准的各类规划,必须在报送规划的同时报送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讨论或提请人大审议。
  (四)将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前提。对开展了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并纳入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可依法简化;对未列入规划且规划未通过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严受理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关于工业集中区规划的环评。我市规划的各类工业集中区必须于2007年12月31日前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逾期未补办的暂停办理工业集中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四、落实责任,确保我市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序推进
  实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关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展必须要有战略,发展战略必须能够可持续,衡量发展战略是否可持续,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是重要的衡量标尺。各县(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把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规划审批的前置条件,进入宏观经济决策程序,纳入“一把手”环保目标考核,做到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凡是不按要求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或在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要追究责任。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是决策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政府高度重视、部门自觉遵守、公众积极参与、社会广泛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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