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高等学校一九六六年毕业生和一九六五年及其以前年度入学的研究生有关工资和其他经费开支问题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7-09-18 生效日期: 1967-09-18
发布部门: 教育部、财政部、军事管制委员会
发布文号:
 
根据中共中央一九六七年九月七日中发(67)290号《关于一九六六年大专院校毕业生分配问题的通知》,现对高等学校一九六六年毕业生和一九六五年及其以前年度入学的研究生有关工资和其他经费开支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工资待遇:
  (一)一九六六年毕业生(包括一九六五年毕业生尚留在学校没有分配的)和一九六五年入学的研究生,暂按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标准的规定(如修业四年以上毕业的,北京地区为四十六元)执行,从今年九月份开始发给临时工资(九月份发了助学金要扣回)。
  (二)一九六四年入学的研究生,按结业研究生,即照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研究部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如北京地区即按五十七元五的百分之九十发给),从今年九月份开始发给临时工资。
  (三)一九六三年及以前年度入学的研究生,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研究部三年制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标准的规定(如北京地区为五十七元五)执行,从今年九月份开始发给临时工资。
  (四)关于调干毕业生工资待遇按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议字第57号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标准规定和一九六一年六月十三日劳动部、内务部(61)中劳薪字第44号、(61)内人工字第25号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调干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执行。
  (五)因病不能分配工作的毕业生,原则上参照一九六三年八月三十日教育部、内务部、国家计委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六)有些学校目前不可能分配毕业生,或者接收单位目前不可能接收,这些学生可以暂时留校闹革命,从今年九月份开始由所在学校发给临时工资,列“高等教育支出款”“人民助学金目”。
  (七)半工半读、半农半读高等学校毕业生仍按办学部门原来规定的办法分配,其待遇也按办学部门原来规定执行。  二、凡按规定毕业的学生和研究生,在未分配到各部门前,临时参加各主管部门经批准统一组织到直属厂矿企业和基层单位“抓革命,促生产”的往返旅费由所在学校开支。到达生产、基层单位后因工作需要外出的差旅费和生产所需的劳保用品及其他有关费用,由生产、基层单位开支。
  在生产、基层单位“抓革命,促生产”期间,一律不发给住勤费,但对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