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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30 生效日期: 2007-04-30
发布部门: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市政办发[2007]13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及我市的政府规章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现行行政法规
  (二)市政府制定的现行政府规章。
  二、清理原则和时间安排
  (一)此次行政法规的清理按下列原则处理:
  1.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可以建议废止或失效;
  2.行政法规与相关法律不一致的,或职责交叉严重的,可要求予以修改。
  请各部门登陆吉林市政府网站(www.jlcity.gov.cn)吉林市人政府法制办公室网页(www.jlcity.gov.cn/gov_gzbm/fzb/index.html)上查找《现行行政法规目录》,对属于本部门执行的行政法规逐件研究,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和理由,并填写《行政法规清理意见表》(附件1);对不属于本部门执行的行政法规,如果认为应当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亦请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并填写《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附件2),于2007年5月15日前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此次市政府规章的清理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
  2.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3.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4.在规章清理中发现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市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将处理建议送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处理。
  各部门对《现行政府规章目录》(附件5)中属于本部门执行的政府规章要逐件研究,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和理由,并填写在《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附件3)中;不属于本部门执行的政府规章,如认为应当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亦请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并填写在《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附件4)中,于2007年6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要求
  及时清理行政法规、规章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和重要措施。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部门法制处负责清理工作,并认真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工作指导,抓好督促检查。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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