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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11 生效日期: 2007-05-11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杭价服[2007]89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各市级医疗机构,市级医药公司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7]1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一日

附: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51号)规定,按照国家《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吡喹酮等260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二所列药品价格,为专利、原研制药品或单独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本通知执行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核定公布其正式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中未注明盐基、酸根的均指同一通用名下的各种盐基、酸根的药品价格。大容量注射剂不区分溶液性质,各种性质溶液的大容量注射剂均执行同一通用名下相同规格的注射剂价格。
  三、葡萄糖、氯化钠、葡萄糖氯化钠、复方氯化钠等大容量注射剂,直立式软袋价格在同品种同规格塑料瓶价格的基础上加1元,双阀软袋价格在同品种同规格软袋价格的基础上加1元。
  四、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上述药品,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加价率不得超过15%,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45元。零售包装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附表未公布单支价格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
  五、因三磷酸腺苷大容量注射液与小针在质量标准上存在争议,撤销20mg:100ml的大容量注射液价格。鉴于海南普利制药公司近日被药监部门收回药品GMP证书,取消该公司生产的双氯芬酸钠和尼莫地平的单独定价资格及水平,按统一价执行。鉴于国家药监部门尚未批准生产大蒜素肠溶片,取消大蒜素肠溶片的定价。
  六、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规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由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审批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以及原研制和单独定价药品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5%的,要及时向我局报告,由我局统一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及时调整最高零售价格。
  八、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九、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7年5月15日起执行。过去制定公布的上述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200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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