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国资财[2007]51号
市各有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各有关社会中介机构: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国资委监管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现就财务审计选聘中介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对社会中介机构公开招标、资格审查和专家综合评分等程序,经研究,确定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16家中介机构具有承接市国资委系统2007―2008年度财务审计准入资格,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企业(集团)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项目的委托,应在本次公布的准入名单中选择(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二、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监管,保证质量”的工作原则,市各有关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授权经营企业(集团)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具体要求如下:
(一)市各有关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本级年度财务决算审计项目由我委采用竞聘排序的方式在准入名单中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该会计师事务所同时以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资格,对该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所属子企业(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承担30%(按上年财务决算报表资产总额计算)以上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项目,其余部分由各经营机构在准入名单中最多选择2家事务所承担,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市各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及其下属子企业(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项目,由我委统一采用竞聘排序的方式在准入名单中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三)市各有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本级的专项审计(除资产评估前专项审计外),由我委在准入名单中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对市各有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所属子企业(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的专项审计,由各营运机构在准入名单中选择,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我委《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国资〔2005〕24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