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7]4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健全和完善我省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意见》(琼府办〔2007〕3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责任
各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负有保障责任,要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机制,市、县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
每年年初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人与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定《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责任书》由省建设厅根据每年度的工作安排和各市、县的实际情况制定。
三、目标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
由省建设厅会同省民政厅等部门按照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建住房〔2006〕204号)中《城镇廉租住房规范化管理考核表》确定的项目和评分标准进行考核。
四、考核原则和考核内容
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7年起,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目标和规划,确定本年度住房保障水平和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
(二)严格落实以财政预算为主、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为辅,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的机制。确保5%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补充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廉租住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业务培训、办事公开、限时办理、统计报表、档案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各项相关配套措施并严格执行。
(四)各市、县房产管理局(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进行年度复核和定期检查,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进行调整;对不如实申报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五)年度《责任书》确定的其它要求。
五、考核方法和程序
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责任目标考核采取自查、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程序为: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省政府报告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每年12月,由省建设厅会同省民政厅等部门,对各市、县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省政府。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省政府对各市、县廉租住房建设制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市、县,责令整改。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1:海南省人民政府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2007年度)
海南省人民政府负责人: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切实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维护社会稳定,更好地完成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制度的意见》(琼府办〔2007〕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目标责任书。
一、目标责任人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市、县长为建立和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市、县长为第二责任人,房产管理局(所)负责人为第三责任人。
二、责任目标
(一)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制度的意见》(琼府办〔2007〕3号)的要求,各市、县于2007年6月底前出台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并报省建设厅、省民政厅备案。
(二)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近两年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和规划,确定住房保障水平和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落实以财政预算为主、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为辅,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的机制。确保5%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补充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并加强管理,不挪做他用。
(四)因地制宜地采取租赁廉租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等多种形式,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到2010年底前,即“十一五”期末,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实现应保尽保。确需新建廉租住房的,要在2007年底前开工建设。
(五)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县房产管理局(所)负责。房产管理局(所)要设置相应的部门,明确其职责,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要严格按要求建立廉租住房管理的审核、告知、公示、年度复核制度,统计报表制度,档案制度等。
三、责任追究
建立和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由省建设厅具体组织实施。达到责任目标的由省政府给予通报表扬,达不到责任目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若廉租住房工作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第一责任人必须向省政府书面检讨,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2: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表
项目 |
分 项 |
序号 |
考 核 内 容 |
考核分值 |
制度建设 |
建立制度 |
1 |
地级以上城市所辖县(市)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比例达到100%计8分,80%以上(含)计5分,60%以上(含)计3分,60%以下不计分;县(市)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计8分 |
8 |
实施保障 |
2 |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的比例达到95%以上(含)计8分,达到80%以上(含)计6分,达到60%以上(含)计4分,60%以下不计分 |
8 | |
制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
3 |
制定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中长期规划 |
5 | |
4 |
制定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年度计划 |
5 | ||
资金来源及 资金管理 |
5 |
建立了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稳定规范的资金筹措和管理制度 |
8 | |
6 |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未发现挪用现象 |
3 | ||
相关配套措施 |
7 |
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业务培训、办事公开、限时办理、统计报表、档案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 |
5 |
管理及 服务 |
管理机构 |
8 |
设置了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职责明确 |
6 |
人员配备 |
9 |
配备了与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
3 | |
窗口服务 |
10 |
设立了对外办事窗口,简化办事手续;廉租住房制度的相关政策、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办理程序、服务电话等在办公地点进行公布 |
3 | |
服务行为 |
11 |
管理人员服务热情,作风清正廉洁,无违法违纪行为 |
3 | |
实施程序 |
审核 |
12 |
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按审核程序予以认真审核 |
3 |
告知 |
13 |
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作出的有关决定按制式文本告知当事人,对不符合条件或不予以登记的,还应说明理由 |
3 | |
公示 |
14 |
在规定的时限内,对规定的事项及时予以公示,并对外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及信箱 |
3 | |
实施保障 |
15 |
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实施相应保障 |
3 | |
年度复核 |
16 |
严格实施了年度复核制度,根据复核结果及时对是否实施保障、保障方式、保障水平予以调整,对复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
3 |
动态管理 |
统计报表 |
17 |
建立了统一、及时、准确的廉租住房统计报表制度 |
3 |
18 |
统计数据和分析按时报送,无漏报、误报现象,准确率达到95%以上 |
3 | ||
档案管理 |
19 |
建立了城镇廉租住房档案 |
8 | |
20 |
档案内容及时更新,实现动态管理 |
3 | ||
21 |
档案管理全部实现电子化,数据完整 |
3 | ||
信息管理 |
22 |
建立了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的及时录入、维护、更新及上报,满足管理、查询、统计分析的需要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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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