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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纠正旅游系统不正之风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04-21 生效日期: 1985-04-21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现将国家旅游局《关于纠正旅游系统不正之风的报告》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迅速制止旅游系统出现的不正之风,对维护我国的声誉和发展旅游事业关系很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立足全局,齐心协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和整顿,坚决刹住不正之风,为促进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而共同努力。
  各地区、各部门的涉外单位要认真检查涉外活动中的问题,凡有收取回扣等不正之风的,都要坚决予以制止。
  近年来,我国旅游事业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在大好形势下,也出现了一些不正之风,其主要表现是旅游部门有些职工利用带领旅游者去商店购物和到餐馆吃风味餐的机会,从商店或餐馆收取回扣。还有少数旅游部门的职工私收小费,套换外汇券,为收取回扣热衷于向旅游者兜售商品。
  有的旅游经营单位为了增加收入,竟克扣旅游者的餐费和饮料费,损害了旅游者的利益。
  这些不正之风产生了很不好的影响。有些外国旅游团因为被过多地拉去购物,减少了参观游览的时间而不满。有少数人员为了多得回扣,把过多精力放在带领旅游者吃风味餐和兜售商品上,致使服务质量下降,个别人甚至走上了犯罪道路。这类情况如不及时制止,必将损害我国的声誉,影响旅游事业的发展,也会毁掉一批干部。为此,拟采取如下措施:
  一、出售旅游商品的商店、接待旅游客人的餐馆,不得用给个人和单位回扣(包括优待券和实物或其他报酬)的办法来招揽顾客。旅游部门的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从商店、餐馆收取回扣(包括优待券和实物或其他报酬)。

  二、旅游部门的任何个人,不得接受旅游者付的小费和赠送的礼品。
  其赠送的礼品,如实在推辞不掉,应交公。

  三、旅游部门的任何个人,不得用替旅游者购物、付款等形式套换外汇券,更不得进行倒卖。

  四、各旅游经营单位,不得克扣旅游者的餐费、风味餐费和饮料费,不得巧立名目向旅游者多收费。

  五、旅游经营单位和业务关系单位搞联营、入股,所得红利应作为营业收入,不得分给个人。

  六、接待国外旅游者的宾馆、饭店,可设出售外文书刊的橱窗,也可由翻译导游人员代为介绍和推荐。旅游者可在宾馆、饭店购买或订阅。旅游部门的职工不得直接向旅游者推销书刊或其他商品。

  七、销售旅游商品是旅游业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也是旅游者的需要,各级旅行社要把旅游者购物列入旅游团(者)的活动日程,有组织、有计划地加以安排。
  翻译导游人员,利用适当时机带领旅游者去商店、书店购物,体现了为旅游者服务的精神,做得有成绩的,旅行社应给予适当的奖励或报酬。
  各级旅游行政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遵纪守法教育,教育职工摆正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自觉遵守上述规定,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对违反规定者,根据情节给予处分。翻译导游人员接待来我国旅游的客人,任务是光荣的,责任是重大的,他们的举动关系到我国人民在国外旅游者心目中的形象,应努力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发扬我国外事工作的优良传统,为增进我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发展我国旅游事业作出贡献。
  旅游商品经营单位和饮食服务行业,要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提供优质服务来扩大销售,增加盈利,绝不能采取给回扣等不正当的手段拉生意。
  鉴于这些问题牵涉面广,情况复杂,需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商业、轻工和饮食服务行业等)密切配合,协同动作,彻底纠正,使我国旅游事业得以更好地发展。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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