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7]14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各类伤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均有一定幅度下降。但进入4月中旬后,我市相继发生多起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成渝高速公路“4?13”事故,52辆车连环相撞,致5人死亡、46人受伤;北碚区“4?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致26人死亡、6人受伤。同时,冶金、煤矿、建筑、水上交通等行业和领域也发生多起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加强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市第三次党代会和直辖十周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要求和4月30日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健全“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管理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对象和范围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渔业、农机、水利等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的情况。
三、实施步骤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根据本通知精神,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委、市经委、重庆煤监局、市建委、市商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教委、市国资委、成铁重庆办事处、民航重庆安监办等部门和单位要抓紧制订各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具体指导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后于5月25日前统一下发。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市级各有关部门制定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于5月底前研究制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
(二)自查自改阶段。7月底以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的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企业要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中央在渝企业、市属大型企业报市政府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三)专项检查阶段。6?D7月,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组织有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的检查组,对照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意见要求,认真检查每个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排查治理情况,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在8月10日前,完成对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
(四)督促检查阶段。7?D8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由政府分管领导、安监、监察、政府督查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是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三是查安全费用提取、储存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四是查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五是查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在8月10日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
(五)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督查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中旬,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对我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做好迎接督查的准备工作。
(六)“回头看”再检查阶段。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各区县(自治县)在第四季度要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主要检查本行政区域各级政府和企业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隐患排查治理负总责;市政府有关行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负总责;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本次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的督查。
全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本行业、本领域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分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并亲自带队检查,班子成员要按照“行政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一岗双责”责任制要求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将本通知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指导意见以及本地区的安排部署,落实到重点行业领域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不留死角。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突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重点企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利用企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隐患整治的优惠政策,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要把这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与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及其他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三)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紧紧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问计于民,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各单位要以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各司其责,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并及时沟通、妥善处理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既要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落实治本之策,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五)广泛宣传,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以及安全生产月活动等载体,广泛宣传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曝光。各地各部门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要认真进行核查,督促落实整改,并对隐患举报人进行奖励。要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与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