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质检财[2001]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更好地做好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费等问题的复函》(财综〔2001〕32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320号),总局制定了《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人现与财政部(财综[2001]32号)、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320号)文件一并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
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费等问题的复函
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8月17日
附件一: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以下简称棉检师考试收费)指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费和《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证》工本费,是实施棉花质量检验师执行资格考试工作的资金来源。
第二条 为了加强对棉检师考试收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费等问题的复函》(财综[2001]3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章 棉检师考试收费及票据管理
第三条 棉检师考试收费一律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统一购领后,经中国纤维检验局发至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省级纤检机构(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使用。执收单位应在当年收费工作完成后15日内将收费票据交还中国纤维检验局。
第四条 棉检师考试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核定的收费标准,将其收费全部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执收单位应在收费完成15日内将所收费用全额汇入中国纤维检验局存款账户,中国纤维检验局按季度汇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专户,并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上缴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五条 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委核定的棉花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如有违章超标准收费或另立收据变相收费的,一经发现将按财经纪律严肃处理,并取消其组织考试资格。
第六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应按规定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报送棉花质量检验师考试方面的支出预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审核预算并将中央财政核拨的棉检师考试收费拨入中国纤维检验局预算外资金支出专户。中国纤维检验局按批准的预算以及核拨的资金安排支出。
第三章 棉检师考试收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1.中国纤维检验局棉检师考试收费开支范围包括:考试样品制作、征题、命题、审题、人闹保密、试卷印刷与押运、阅卷登分、成绩统计发布、题库建立、考试巡视、调研、会议、证件印制费以及与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的其他支出;2.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棉检师考试收费支出范围包括:考试报名、租用考场、租用仪器、租用实验室及考试服务与监督方面的费用。
第四章 棉检师考试收费的管理
第八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和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全国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单位,应严格遵守规定的开支范围,做到专款专用。
第九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各执收单位应于年终向国家质检总局及财政部及时报送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情况及财务报告书,报告书包括考试收费的收入、支出、节余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各执收及有关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同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白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费等问题的复函
财综[2001]3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请为中国纤维检验局核定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函》(质技监局计函[2001]0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的规定,鉴于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已经人事部批准,同意你局委托中国纤维检验局组织全国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考生收取考试费;鉴于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所需经费已从中央财政预算中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向棉花质量检验师考试合格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时,不得收取证书工本费;为确保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具备条件的棉花质量检验帅进行注册登记,并核发由你局统一印制的《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证》(有效期3年)时,收取证书工本费。
二、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费和《棉花质量检验师泞册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执收单位在收费时,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由你局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统一购领,并发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使用;
四、棉化质最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费和《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证》工本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费收入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集中汇缴到你局,再由你局全额缴入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财政部批准的预算以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费主要用于考试报名、命题、试卷印制和运输、租用考场、监考、阅卷、招生录取等开支,《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证》工本费用于证书印制、运输和发放过程中的有关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五、执收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执行,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复。
2001年5月18日
附件三: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1]132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请为中国纤维检验局核定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函》(质技监局计函[2001]0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费等问题的复函》(财综[2001]3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中国纤维检验局组织全国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理论考试为两科,每科收费标准为50元;实践考试的收费标准为每人550元,选择纤维高容量测试系统(HVI)检验的,每人可加收80元。
二、《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证》工本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四、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