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国税发[2007]71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深圳不发):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附件格式要求,于2007年6月10日前将本市、县(区)已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开户银行网点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上级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等情况的电子文档分别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计统处。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2007年6月10日前将本市《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计划用量的电子文档分别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计统处。
三、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本市、县(区)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底样分别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加强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管理工作。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