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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发生路风问题到部交班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06 生效日期: 1998-02-06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铁路治[1998]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路风建设,严肃查处路风问题,建立有效的路风管理和约束机制,根据铁道部《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凡发生下列路风问题的到部交班:

  (一)发生重大路风事件的;

  (二)批评投诉连续两个季度排在全路首位的;

  (三)路风问题性质严重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条 交班会由部路风办负责,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后进行安排。交班会由部主管领导主持,部内有关部门参加。主管部领导不在时,委托路风办负责人主持。



    第四条 责任单位到部交班,要由路局(集团公司)或分局(总公司)主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带队,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主管领导因故不能参加,应经部主管领导同意。一年内已有两次到部交班的单位,再行交班时,要由党政主要领导带队。



    第五条 责任单位交班时要有书面汇报材料,对发生的路风问题做出定性处理,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凡认识不高,情况不明,查处不力,草率应付的,予以点名批评,并再行交班。



    第六条 交班会上,听取责任单位汇报后,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部主管领导做出评定;干部人事部门派人参加,以此对干部进行考核。



    第七条 交班情况和处理结果,部路风办用《路风动态》公布,通报全路,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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