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阜政办发[2007]49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阜新市国有参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的管理,规范其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与增值,现将《阜新市参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阜新市参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阜新市国有参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的管理,规范其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与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辽宁省国资委参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有参股企业,是指阜新市政府作为出资人之一,其实际投资份额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50%以下,不拥有实际控制力的股份制企业。阜新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阜新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国有产权代表,是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向国有参股企业派驻的董事、监事人员。
第四条 国有产权代表人数在同一参股企业中超过一人的,由市国资委指定其中一人为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国有产权首席代表,负责市国资委与国有产权代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工作。
第五条 国有产权代表中董事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一)严格履行董事义务,遵守任职公司章程,依法维护国有产权和任职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依据市政府、市国资委的决定、指示和建议在任职公司董事会议上发表意见和主张,正确行使表决权;
(三)充分发挥国有产权代表的作用,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和决策,了解和掌握任职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相关事项;
(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六)恪守诚信勤勉的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七)按月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年度终了一个月内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六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国有产权代表董事应提前将会议有关内容和拟表决意见上报市国资委。并按照市国资委的决定和意见,在公司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于会议结束后二日内将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资委。报告中应写明董事会会议的主要情况及对决策事项的表决意见,并签署本人的姓名。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研究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发展战略、投资规划、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的审议批准;
(四)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对外借贷、资产处置及对外担保;
(五)重大关联交易,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国有产权代表中监事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一)检查了解公司决策、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账簿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相关资料;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请监事会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向监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在监事会会议上代表国资委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六)恪守诚信勤勉的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七)按月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年度终了一个月内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九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法》的要求,监事要开展监督检查,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监事要按照请示汇报制度,每季度向阜新市国资委作出书面工作汇报。对在监督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阜新市国资委请示和汇报。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条 国有产权代表的聘任与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国有产权代表由市国资委派驻。
(二)国有产权代表的产生、聘任或解聘,由市国资委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三)对国有产权代表实行合同制管理。由市国资委与其签订聘任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聘用期限、任期责任目标、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考核、奖惩等事宜。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需要连任的,重新履行聘任手续,但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四)对国有产权代表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结果作为对其续聘、奖惩和更换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产权代表,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免职或解聘:
(一)未按市国资委意见在董事会、监事会上行使表决权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情况,经警告无效或报告不实的;
(三)考核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
(四)未经批准不出席董事、监事会议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各种原因不宜继续任职的;
(六)《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原因。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二条 国有产权代表的管理暂由阜新市政兴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代为管理。
第十三条 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的薪酬按任职公司的标准和考核结果,由阜新市政兴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支付。兼职国有产权代表不发薪酬,按有关规定可适当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国有产权代表任期届满前可以辞职。辞职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前两个月报市国资委批准。批准前,国有产权代表应尽诚信义务并待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方可离职。对无故辞职、离职给国有产权和企业造成损害的,负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国有参股企业分派股利(红利)由阜新市政兴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收缴,收缴后全额上缴市财政局,该公司必要的工作成本支出由市财政局在上缴的分派股利(红利)中核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