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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2007年鞍山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4 生效日期: 2007-05-24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鞍政办发[2007]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农委、省农信联社鞍山办事处《2007年鞍山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2007年鞍山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对种粮农民补贴工作,确保粮农稳步增收,有效缓解春耕资金压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2007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粮食直补政策,切实保护粮农利益,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努力构建符合粮食流通市场化要求的粮食补贴机制。
  二、粮食直补的原则
  (一)坚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的原则。粮食直补资金要全部用于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
  (二)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完善对粮农直补资金分配和发放办法,做到办法稳定、程序简化、周密规范。
  (三)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市对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农场)核定补贴规模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农民发放补贴继续实行村级公示制度;各项补贴政策、分配依据、兑付方式都必须向粮农公开,确保宣传到户。
  (四)坚持政策稳定的原则。本实施方案所确定的粮食直补资金分配依据、原则,对粮农发放补贴依据,资金发放渠道等相关政策,今后保持相对稳定。
  三、粮食直补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一)粮食直补资金规模。2007年全市对种粮农民直补资金规模为4650万元,其中:市、县(市)区负担3391万元,占全市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的87%;省补助1259万元。在市下达的补贴规模基础上,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增加补贴规模。
  (二)资金来源。粮食直补资金来源为市、县(市)区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和省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在市确定的粮食直补资金规模内,对于粮食风险基金不足或余额较低的地区,市给予适当补助。
  四、粮食直补的对象
  享受粮食直补的具体对象是全市范围内从事粮食等农作物生产的农民(含农垦系统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农民承包土地后实施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户,承包方与流转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粮食直补资金分配依据
  (一)各县(市)、区粮食直补规模的确定。原则上以各县(市)、区上年规模内实际粮食直补标准为基础,以农业部门提供的2006年各县(市)、区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及国有农场耕地面积为依据,测算核定粮食直补规模。为保持粮食直补规模的相对稳定,对于测算规模低于上年的县(市)、区,一律按上年规模核定;测算规模超上年的,超过部分原则上由县(市)、区自行负担。同时,为充分体现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原则,对确有困难的粮食主产区,市将适当补助,以减轻县财政负担。
  由于增加补贴面积而增支的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解决,确保对农民补贴的标准不降低。
  (二)对种粮农民粮食直补资金的分配依据。以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作为粮食直补资金的计算、发放依据;第二轮土地承包尚未完成的地区,以及尚未实行土地承包的国有农场,以原计税面积为依据。其中对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中现有的果树等经济林占用面积不予补贴。
  各县(市)、区要按照本地粮食直补资金总规模和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计算本地统一亩均补贴标准(不得低于6.7元/亩),并在补贴发放开始前在全县公布。
  六、粮食直补资金的拨付
  (一)粮食直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粮食直补资金通过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同级农发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进行封闭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粮食综合补贴资金”明细账户中对粮食直补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便于统计和监督。同时,要求以乡镇为单位,结合农民补贴网络建设,设立补贴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各地在发放补贴资金过程中发现原补贴网络数据有误的,要按规定及时纠正,确保网络数据真实可靠。
  (二)粮食直补资金采取市按规模核拨,县(市)区、乡(镇、农场)据实发放办法。市级财政按核批各县(市)区的粮食直补规模,直接将补贴资金逐级拨付到县(市)、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依据财政和农业部门核定的分配方案,据实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的“粮食综合补贴资金”专户;乡镇财政所、农经站在粮食补贴资金到达“粮食综合补贴资金”专户后,按照补贴实施办法,通过农村信用社,按期向种粮农民发放。
  (三)为避免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发生截留、挪用、扣款等问题,保证资金安全,2007年对种粮农民发放补贴资金,继续实行“一折通”形式,将直补资金一次性发放到农民手中。
  对种粮农民发放的储蓄存折,一律不得收取任何相关费用,不得扣收各种款项。种粮农民要妥善保管补贴存折,确保账户内至少保留一元钱,不得清户,确保连续使用。2006年已领取补贴存折并确认丢失的粮农,自行负责补办补贴存折,并按规定承担相关补办费用。
  发放补贴的储蓄存折必须由农民自行保管,自行支取补贴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统一保管农民补贴存折和统一支取补贴款。
  七、粮食直补工作时间安排
  2007年全市粮食直补工作按3个阶段有机结合进行:
  (一)准备和宣传阶段(4月23日至5月7日)
  1.4月26日前,市财政部门一次性将全市粮食直补资金拨付县(市)区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2.4月27日前,市财政、农业部门全面部署粮食直补工作;利用各种方式进行政策宣传。
  3.4月28日至5月7日,各县(市)区制定发放工作方案;各县(市)区、乡镇、村对本地区的粮食直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做好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开展补贴农户的登记和2007年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的核实、公示及确认工作;发现原补贴网络数据有误的,按规定及时纠正,确保网络数据真实可靠。
  4.4月29日前,县财政部门将粮食直补资金一次全部拨至乡(镇)。
  (二)直补资金发放阶段(5月8日至5月10日)
  乡(镇)农村信用社向补贴农户账户拨入补贴资金,粮食直补资金发放工作要在5月10日前全部结束。
  (三)检查总结阶段(5月11日至5月30日)
  1.5月11日至5月20日,各县级政府对粮食直补发放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将总结上报市财政局、市农委。
  2.5月21日至5月30日,市政府对各县级政府粮食直补发放情况进行抽查,对全市粮食直补工作进行总结。
  八、粮食直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对种粮农民实施直接补贴,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粮食直补工作全面负责。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市粮食直补工作由市粮食直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责成财政和农业部门牵头,与农村信用社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监管,配合农业部门搞好资金发放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及核实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政策宣传、培训及补贴资金的发放;农村信用社负责配合财政、农业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划拨、发放等相关工作。
  (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县级政府要结合当地的实际,在市定原则的基础上,组织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期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确保补贴政策贯彻落实。各县(市)、区具体实施方案要报市财政局、市农委备案。
  (三)实事求是核实补贴面积。核定补贴面积是粮食直补工作的基础,是核准补贴的关键环节。各地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逐户、逐村、逐乡(镇)核定补贴面积,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逐级上报。
  (四)健全和完善粮食直补公开制度。粮食直补资金的发放,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农民发放补贴继续实行村级公示制度。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粮食直补标准、补贴金额等事项要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有关公示表在乡(镇、农场)、村显著位置进行张贴,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要向农民发放《种粮农民直接补贴通知书》,通知书中必须注明:享受补贴的二轮土地承包面积、补贴标准、应发放补贴金额等内容。
  (五)切实做好宣传工作。要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粮食直补政策。特别是2007年将粮食直补资金提前发放,是省、市政府考虑农民受灾、急需春耕资金做出的决定,直补标准没有降低。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待国家政策确定并下达后,再向农民发放。要把《粮食直补政策宣传单》发放到乡、村、村组和农户,做到家喻户晓。市、县农业部门要开通服务热线,公开服务电话,解答农民群众的各种政策问题,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让农民了解政策,懂得政策,保证资金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六)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切实做到“六到户”、“六不准”:即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布到户、通知书发到户、资金兑现到户、银行存折发到户;不准擅自改动补贴标准和补贴通知书的内容、不准用直补资金抵扣任何税费和债务、不准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不准集体代领补贴、不准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粮食直补资金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对违反粮食直补政策,截留、挪用和套取财政补贴等问题,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坚决查处,严肃处理。
  (七)健全粮食补贴基础档案管理工作。粮食补贴的相关资料,必须分类归档,严格管理。
  (八)实行粮食直补工作进度日报告制度。各地区要指定专人通过信息简报和报表等形式,及时反馈工作动态和新情况。4月28日至5月11日,各县(市)区要在每天上午10:00前将前一天工作等情况上报到市财政局(流通处)、市农委(政策法规处)。
  (九)为做好粮食直补工作,与补贴相关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资料费、印刷费、核实播种面积等必要的经费支出,原则上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省、市财政适当补助。县以下财政安排确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由县级财政提出申请,市财政汇总上报。

市财政局
市农委
省农信联社鞍山办事处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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