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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税局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20 生效日期: 2007-07-20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藏政办发[2007]67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国税局、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意见》,已经2007年6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意见

  为配合国家实施的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政策,有效制止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利用虚假合同等形式,隐瞒真实交易价格,逃避国家税款的现象,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规范房屋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对我区实行房屋交易最低价格征税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办法的重要性
  随着我区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和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房地产交易供需两旺,特别是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后,房地产同其他商品一样进入市场交易,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房地产业将成为我区新的经济增长点。尤其是近几年随着社会购买力的不断增强和居民二次、三次置业消费观念的影响,我区房屋市场交易呈现出日趋活跃的态势,已成为推动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中坚力量。据有关部门统计,2006年我区商品房销售面积超过57万平方米,商品房销售总额达到了11.29亿元。房屋交易量和交易价格较上年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然而市场交易的放量增长和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出台,并未对推动我区房屋交易税收收入的增长产生明显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占房屋交易特别是二级市场主体地位的个人,在交易过程中通过使用虚假合同等方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侵蚀税基。与此同时,大量的现金交易也使得税务执法人员无法准确查实并确定计税依据,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因此,尽快建立适合我区区情的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对于有效遏制偷逃税现象,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的房地产交易行为,使房地产交易逐步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增强房地产交易和执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办法的制度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五条对税额核定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包括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有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等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明确提出:“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以便更好地落实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工作要求。这为我区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征收办法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依据。
  三、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具体规定
  (一)我区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最低计税价格=各地(市)房地产的指导价格×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折旧修正系数
  1.各地(市)房地产指导价格:
  由于我区各地(市)房地产行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房屋市场交易规模差距明显,对房屋交易中房地产指导价格标准的制定,不宜采用一刀切的办法,应按各地(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确定相应的标准。同时对存续时间不同的房地产,根据建成年代不同确定房屋折旧修正系数。
  (1)对各地(市)所在地(包括地市所在地的县)房地产的指导价格,分别确定为:拉萨市1300元/?O~2000元/?O、日喀则1000元/?O、山南1000元/?O、林芝1000元/?O、昌都900元/?O、那曲600元/?O、阿里600元/?O。
  (2)由于拉萨地域较宽,各个城区房屋价格差别较大,故将拉萨市区的房地产指导价格确定为1300元/?O~2000元/?O,具体标准由拉萨市国税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拉萨市人民政府确定。
  (3)各地区所属县及县以下乡镇房屋交易中指导价格标准的制定,由各地区国税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后报地区行署确定。
  2.房屋折旧修正系数,依据房屋距交易时点建成年代长短,分别确定为: 房屋建成年代在15年以上(不包括15年)的,房屋折旧修正系数统一设定为0.7;房屋建成年代在10年至15年的,房屋折旧修正系数统一为0.8;房屋建成年代在1年至9年的,房屋折旧修正系数分别为:0.98、0.96、0.94、0.92、0.90、0.88、0.86、0.84、0.82,即在此区间房屋建成年代每增加一年,房屋折旧修正系数相应减少0.02;建成年代在6个月以下的房屋折旧修正系数为1。(注:建成年代在6个月以上不到1年的按1年计算。见附件)
  (二)计税价格遵循“从高征收”原则。即对于房屋交易的计税价格,税务机关应以房屋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中确定的成交价格为依据,但对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均以此最低计税价格作为核定征收税款的基数,如果合同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则按合同价格征税,遵循合同价格与最低计税价格孰高原则。
  (三)建立房地产交易信息交换机制,实行房地产指导价格动态管理,各级税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实行不定期调研,并提出相应的调整意见分别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自治区建设厅,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自治区建设厅发布执行。
附件:房屋折旧修正系数表

  建成年代        15年以上 10至15年 9年 8年 7年 6年 5年 4年 3年 2年 1年 6个月以下
  房屋折旧修正系数   0.7  0.8  0.82  0.84  0.86  0.88  0.9  0.92  0.94  0.96  0.98  1
  注:1. 建成年代起始时间的确定以房屋首次领取房产证的时间为准。2. 计算时以12个月为一个年度,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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