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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5 生效日期: 2007-05-25
发布部门: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建建[2007]34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延期的,企业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为方便本市第一批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延期手续,经研究,采用网上申请、书面提交的办理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申请
  申请人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在线服务栏目中企业栏进行用户登录和网上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带条形码的《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确认无误后递交上报并打印。
  二、书面受理
  自2007年10月8日起,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管理服务中心(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大堂统一受理延期申请。需提交材料如下:
  (一)《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带条形码)一式二份;
  (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原件。
  三、办理事项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企业申请,对符合建设部具体规定的,受理后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当场出具申请材料受理凭证,35个工作日内经审核通过的给予换发新证。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委和交通委员会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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