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轨建监办[2007]第001号
为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各方责任意识,落实安全质量责任,按照本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效能监察工作总体要求,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效能监察协调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效能监察办)将对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中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险情、隐患和严重质量安全事故、问题的责任人,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签发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效能监察决定书(建议书),实施行政责任追究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效能监察决定书、建议书分类
根据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险情、隐患性质严重程度,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大小和质量安全责任轻重,分别作出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效能监察决定书、建议书(一)、建议书(二)三种决定。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人分别作出行政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决定和建议。由责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分别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报市效能监察办备案。
二、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效能监察决定书
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大安全事故和结构垮塌、工程报废、社会影响及财产损失巨大的特大质量事故,根据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处理的报告,由效能监察办向责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签发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效能监察决定书。由上级主管部门按决定书要求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分,结果报市效能监察办备案。
三、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效能监察建议书(一)
1、凡发生以下情况,由效能监察办向责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签发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效能监察建议书(一):
(1)被市效能监察办黄牌警示的;
(2)违反国家及上海市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
(3)违反国家及上海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
(4)严重违反国家及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规定;
(5)工程项目发生安全死亡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6)同一项目一年内2次受到市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一年内受到3次整改指令书处理;
(7)由于严重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局部停工处理,或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2、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效能监察建议书(一)的要求,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分,结果报市效能监察办备案。
四、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效能监察建议书(二)
1、凡发生以下情况,由效能监察办向责任单位签发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效能监察建议书(二):
(1)严重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管理要求,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
(2)工程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重伤安全事故;
(3)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4)受到市行业主管部门全市通报批评。
2、责任单位按效能监察建议书(二)的要求,对工程项目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分,结果报市效能监察办备案。
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效能监察协调小组办公室
2007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