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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足县石宝公路大石段收费年限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5 生效日期: 2007-06-05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2007]82号

市交委、市物价局:
  你们《关于确定大足县石宝公路大石段收费年限的请示》(渝交委文〔2007〕121号)收悉。
  大足县石宝公路是龙铜公路的延伸段,按山岭区二级公路标准建设,是大足县连接铜梁、潼南、璧山等地的交通要道。石宝公路全长23公里,其中大石段12.92公里,市政府以渝府〔2001〕325号文批准该项目收费立项。2002年,该项目开工建设;2005年5月,开始试收费;2007年2月,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同意大足县石宝公路大石段的收费年限为23年8个月,即从2005年5月9日至2028年12月31日,其收费标准继续执行试收费期所批复的标准不变。
二00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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