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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1 生效日期: 2003-10-21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厅公路字[2003]439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2003年交通厅局长会议精神,适应加快公路建设发展需要,本着改革、开拓、创新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审批质量,经研究,现对加强和改进设计审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规范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一)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后,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凡上报交通部审查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设计文件图表示例》及相关规定要求。 
  (二)凡上报交通部审查初步设计文件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预审。预审意见和设计单位根据预审意见修改完善的设计文件应一并报部。 
  (三)上报交通部审查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完整齐全,主要包括“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两套)、“初步设计概算甲组文件”(两套)、“初步设计概算乙组文件”(一套)、“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初步设计文件”(两套)、“沿线设施及场站房屋建筑初步设计文件”(两套)、“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两套)、地震危险性分析报告、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意见(两套)。 
  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应提供“特殊场地的遥感地质报告、物探报告、河工模型试验报告及其他专题勘察研究报告”(两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两套)等相关资料。 
  (四)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实行招标的,在上报初步设计文件时,应说明招标范围、招标方式、中标单位和中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一个建设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设计时,必须由一个设计单位负责总体设计,总体设计单位对整个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制负责协调、统一,并编写总说明书和汇总概算。 
  二、改进工作方法,提高设计文件审批效率 
  为改善目前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审批任务重、咨询力量不足的现状,扩大为部提供初步设计审查咨询的单位数量,北京中交京华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为初步设计审查的咨询单位。具体审查咨询项目,由部公路司根据项目特点和各审查咨询单位的实际情况,均衡掌握,以适应设计审查工作的需要。 
  承担初步设计审查咨询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自己设计、自己审查,并为以后招标投标谋取不正当竞争条件,部将对为部提供审查咨询的单位进行严格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和动态管理。 
  三、确保设计审查工作质量 
  承担部初步设计审查咨询的单位要按照部的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审核科室,配备必要的审查咨询人员,加强对审查咨询人员业务和法律知识的培训。要根据审查咨询项目的特点,及时组织专业配备齐全的审查咨询专家。审查咨询工作应认真、严谨,遵守职业道德,把握关键环节,确保工作质量,并对审查咨询意见负责。 
  四、从严管理,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一)凡上报设计文件工作深度不够、质量不高、比选论证不足的,一律不予受理,退回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二)凡不按基建程序办事,先开工,后申报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从严查处。 
  (三)承担部初步设计审查咨询的单位在审查咨询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的,部将给予通报或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审查咨询资格。 
  1、不能客观公正,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 
  2、弄虚作假,包庇、纵容有关部门和勘察设计单位的; 
  3、审查咨询工作质量低劣,不满足审查咨询深度要求的; 
  4、利用审查咨询工作,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5、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审查咨询任务的。 
  6、项目审查咨询后,发生与审查咨询有关的质量责任事故的。 
  7、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 
  8、发生其他违规行为的。 
  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加强管理,改善工作方法,认真做好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预审、报批和审批工作,确保前期工作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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