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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奥林匹克广场地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8 生效日期: 2007-07-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7]6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奥林匹克广场地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八日
大连奥林匹克广场地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奥林匹克广场的规划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建设成果和公共秩序,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广场环境,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奥林匹克广场地区(以下简称广场地区)是指东起大同街,西至东北路,北起中山路,南至新华街,含奥林匹克广场(包括体育场的两个外球场地)在内地区的总称。

    第三条 广场地区的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灯箱牌匾、广告及其他公共设施的综合管理,以及位于或进入广场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广场地区地面建筑物和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按市政府批准的规划进行,禁止规划外一切工程建设。

    第五条 西岗区政府负责广场的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西岗区城建局(行政执法局)负责,其下设的广场地区管理行政执法中队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广场地区的管理工作,应接受市城建局(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局的业务指导。
  市、区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和配合西岗区政府和区城建局(行政执法局)做好广场地区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六条 广场地区的各类公共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应经常养护、维修公共设施,保持其完好、畅通和整洁,并保证设施不出现缺损、污染等现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

    第七条 在广场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公共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等设施,悬挂标语等宣传品,应按照《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手续,并保持完好整洁。

    第八条 广场地区应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交通秩序、治安秩序。
  禁止设置马路市场,禁止占道经营和流动商贩摆摊经营,禁止违章停车。

    第九条 广场内禁止搭设各种临时性构筑物。建筑物的维修、门头装修改变原有形状等,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实施。

    第十条 广场禁止举办商业促销活动。举办大型公益活动和体育训练、比赛需要临时占用广场或在广场内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应提前一周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活动结束后,举办人应当及时清理场地设施、垃圾等。

    第十一条 位于广场内建筑物及设施的产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疏散通道和防火通道等处搭建临时构筑物、建筑物,不得占用防火通道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 广场地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应按照环境卫生责任分工,做好分担区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并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在冬季,应按照《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的冰雪。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十三条 广场内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应美观实用,与周边环境和城市功能相协调,其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做好维护和管理工作,保证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拆除、迁移各种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四条 进入广场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保持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擤鼻涕、便溺;
  (二)乱丢烟蒂、瓜果皮核、纸屑、包装品等废弃物;
  (三)乱排乱弃生活垃圾或倾倒、遗撒污水;
  (四)露天焚烧物品;
  (五)其他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绿化管理


    第十五条 广场地区的公共绿地以及单位门前绿地要养护好,保证苗木全、长势好,保持绿地的美观、整洁。

    第十六条 位于或进入广场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爱护广场绿地、树木和广场绿化、雕塑、照明灯光等设施。不得损毁绿地、树木,不得践踏草坪,不得损坏或擅自占用各种设施。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占用《大连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划定的公共绿地,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西岗区城建局(行政执法局)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 条第一款规定,广场地区城市市政设施以及依附城市市政设施建设的其他公共设施的产权人、管理人,对其养护、维修的设施未达到标准或未保证其完好的,依据《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办法第 条第二款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挂各类标语、广告的,依据《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 条、第 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或保持其完好整洁以及大型活动后未及时清理现场的,依据《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和《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 条规定,未经审批占道经营或流动商贩摆摊经营的,依据《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给予处罚;在人行道停放车辆的,依据《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给予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 条、第 十一条规定,擅自搭设各种临时性构筑物、设施或未经批准搭建门窗、阳台的,依据《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给予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没有按照规定时间清理责任区内的积雪的,依据《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损坏或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依据《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给予处罚。
  (七)违反本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依据《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给予处罚。
  (八)违反本办法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规定,擅自占用绿地的,依据《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给予处罚;损毁绿地或树木、践踏草坪的,依据《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处罚;损坏设施的,依据《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九)违反本办法第 十七条规定,责任单位绿地没有养护管理好的,依据《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3)条    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属于其他管理部门管理权限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拒绝、阻碍广场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广场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持证上岗。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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