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6 生效日期: 2007-06-16
发布部门: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萍府发[2007]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6号)精神,加快转变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能,推动国有粮食企业体制、机制创新,搞好产权制度改革,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经济全面发展,确保粮食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
  全面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各级行政首长责任制,各级行政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粮食流通和粮食安全的领导责任,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总量平衡,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挥其主渠道作用,进一步规范粮食流通秩序,强化粮食调控手段,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
  二、切实转变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
  1、进一步明确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
  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能是:代表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监督,依法管粮;搞好社会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对国有粮食企业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管,对政策性业务进行管理与指导,搞好领导班子管理与考核。
  2、确立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6号)要求,切实搞好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建设,赋予其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及其相应工作职能。
  3、加强和充实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人员。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需要,加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建设,确立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核定并落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的职责、机构和人员,并将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4、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
  各级粮食部门在推进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对各国有粮食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所有国有资产实施监管权,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粮食安全的基础性设施实行专业化管理。
  三、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
  1、贯彻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
  要充分发挥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护广大农民的种粮利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市场价格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作用,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执行预案启动期内,国家指定的收购企业必须按照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挂牌敞开收购农民交售的粮食。
  2、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切实抓好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
  (1)完善地方应急粮食储备规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04〕186号)文件所规定的原则,在省级粮食储备的基础上,以市县级粮食储备作为补充,按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计算,逐步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储备规模。
  (2)进一步抓好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切实按照《萍乡市粮食局贯彻<萍乡市粮食应急预案>实施细则》(萍粮调字〔2006〕87号)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确定粮食加工供应网点,各级粮食部门要据此给各应急保障系统进行挂牌明示,并组织安排好各级应急组成机构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演练。
  3、要切实建立健全粮食市场价格信息监测管理办法和制度。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粮食市场价格信息监测管理办法和制度,逐步建立起以市区为中心,三县二区为枢扭,毗邻我市的市县为辅助的粮情价格监测网络和预警系统。要加强市场调查和粮情分析,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定期将粮食供求、质量、价格信息向社会予以发布,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粮食宏观决策、加强对粮食市场管理、制定粮食政策提供及时准确可靠依据,并为粮食企业经营提供全方位、优质的市场信息服务。
  4、进一步加强军粮供应工作。
  市、县军粮供应管理部门和军供粮店要切实做好军粮供应和管理工作,稳定军粮供应渠道,保证供应质量。要充分发挥军需保障部门的职能作用,做好军粮供应的服务工作。要加强军粮供应管理机构,妥善解决其人员、编制、经费问题。
  四、加快建立开放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1、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
  市、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做好粮食收购企业(个体工商户)入市资格审核工作。要加强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和个体户的指导、服务和监管,定期进行审核。各级工商、粮食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共同抓好工作落实。
  2、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执法。
  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销售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以及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持证单位的检查和监督。对于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省政府136号令)的行为,要认真履行政府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不断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确保国家制定的法规能够全面贯彻落实。
  3、加强粮油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各级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着确保口粮市场食用安全的重要职责,各级粮食质量监督检验站或中心化验室,要不断完善检测手段,添置备齐检验设备,充实检验技术人员,提高粮食质量的监管能力。市粮油质监站要积极创造条件,取得“国家粮食质量监督检查机构”资格,市财政、技术监督和市粮食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予以重点扶持。各粮食企业对库存粮食要建立质量档案,定期检验,适时轮换。对库存陈粮要建立库存台帐,跟踪检查,严防陈化粮等不合格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五、继续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推进改革改制
  1、积极支持产权制度改革。
  各地要按照国有粮食企业组织结构创新的目标要求,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07年底全市国有粮食企业应全面结束改制工作。
  2、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做优做强。
  各县(区)至少要组建一个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主要承担政策性粮食的保管、收购、轮换、销售等业务。其他购销企业,要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租赁承包、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对承担政策性业务的粮食购销企业,要督促建立安全储粮考评管理办法,落实保粮责任,充分调动仓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要积极推广科学保粮技术,提升管理质量。对经营性粮食企业(包括私营粮食企业),原则上不干预其正常的业务活动,主要是对其粮食储存、运输等环节执行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要大力做好粮食精深加工,兴办粮食、食品、饲料加工企业,着力打造产品品牌,组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个县(区)要依据自己的产业特色,确立主攻方向,按照兴工强市的要求实施各自的品牌战略。
  3、加强仓储设施的管理。
  市、县(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保持适度仓库网点,是实施国家最低价收购政策和确保完备的粮食应急体系的客观需要。要注意合理布局粮食购销网点,加强对粮食仓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严格报废变更的审批制度,未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有效的粮食仓储设施擅自进行报废、拆除、产权转让或改作其它用途。对地处城区的粮食仓库,可以按照“退城进郊、拆一还一、先建后拆”的原则进行置换。对闲置的粮食仓储设施,在确保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以对外进行租赁、承包或公开处置。
  4、做好粮食财务挂帐剥离的后续管理工作。
  负责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集中管理的市粮食局和各县区粮食局对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实行专户管理,并区别挂帐的具体内容,设置相应的台帐, 登记反映和监督挂帐变化情况,做到粮食、财政、农发行定期对帐,保持数字准确性和一致性。
  5、继续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按照省政府统筹考虑和多渠道筹集的原则,切实解决好国有粮食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和办理离退休人员医保手续等项目所必需的资金保障问题。国有粮食企业改制中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用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在正常经营期间,企业支付给分流职工的经济补偿和按国家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现行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并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国有粮食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购销网点和产业化经营的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面向农民,方便居民的服务业务,努力增加就业岗位,为分流人员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工作,各县(区)政府、市直各单位要构建“活力萍乡、繁荣萍级、和谐萍乡”的高度,重视和支持粮食工作,采取切实措施确保粮食系统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保持粮食市场的持续繁荣稳定。使省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OO七年六月十六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