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洪府厅发[2007]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对妥善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状况,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农村贫困居民生活,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4月1日起,将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75元提高到8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由不低于30元提高到不低于35元,其中,30元由省、县按8:2比例负担,市高于省标准5元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二、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认真研究、解决提标过程遇到的问题。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做好提标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低保审批程序办理,使提标工作落到实处。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提标后的保障情况认真落实好保障金,确保提标工作顺利进行。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