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8 生效日期: 2007-06-18
发布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洪府厅发[2007]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对妥善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状况,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农村贫困居民生活,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4月1日起,将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75元提高到8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由不低于30元提高到不低于35元,其中,30元由省、县按8:2比例负担,市高于省标准5元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二、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认真研究、解决提标过程遇到的问题。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做好提标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低保审批程序办理,使提标工作落到实处。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提标后的保障情况认真落实好保障金,确保提标工作顺利进行。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