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兰政办发[2007]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兰企业:
现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七年六月七日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今年以来,全市火灾形势继续保持了总体平稳的发展态势,1-5月份火灾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比去年同期相比均有一定幅度下降。但近期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大量存在,一些行业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全市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安全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隐患和火灾危害,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决定自2007年6月10日至8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落实各系统、各行业、各部门和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全面排查整治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切实找准制约隐患整改的突出问题,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切实改善全市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吴继德任组长,郑继祖副秘书任副组长,市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由周详支队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各项具体工作。
三、治理重点
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集生产、加工、销售、储存、居住等为一体的 “三合一”、“多合一”建筑。
四、检查措施
(一)排查整治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
1.公众聚集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责令立即改正;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责令限期拆除;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责令限期改正。
4.建筑内部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和安全疏散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5.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
6.在公众聚集场所周围搭建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排查整治“三合一”建筑火灾隐患
1.在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立即将住宿人员迁出。
2.在生产、储存、销售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限期在建筑内部进行物理分隔,设置防火墙、安装防火门,将人员住宿与生产、经营、仓储部位彻底分隔,防止火灾相互蔓延;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灭火器、逃生软梯、逃生绳等灭火和自救器材,确保在火灾状况下,居住人员能够迅速安全撤离。
3.逾期不改正火灾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既不能根本解决火灾隐患,也不能采取有效消防安全措施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4.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已取得营业执照,经整改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五、检查方法
在检查中,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搞好“三个结合”:
(一)监督与指导相结合。要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在搞好监督检查的同时,充分发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广泛开展自查自改,形成人人查、处处查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普查与抽查相结合。要按照监督管辖范围,对确定的检查重点和检查内容,开展全面排查,同时,要组织人员进行不间断的重点抽查。
(三)日查与夜查相结合。要在做好白天检查的基础上,组织检查小组开展夜间抽查,落实错时工作制,以确保单位夜间值班、巡逻工作的落实。
六、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治理时间为2007年6月10日至8月10日,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0日至6月20日)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召开动员部署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二)排查阶段(6月21日至7月10日)
安监、公安、教育、文化、卫生、工商等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本系统监管的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改正的要督促立即改正;对不能立即改正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登记在案,汇总后报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阶段(7月11日至8月10日)
公安消防部门要与各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公众聚集场所,要逐一核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和挂牌督办;对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专项治理行动结束后,各县、区要对本地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并于2007年8月15日前将验收情况书面上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