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经煤管[2007]89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管理部门,重庆煤炭(集团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煤炭生产秩序,鼓励和支持合法生产,限制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依法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行政监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2880号)和《关于启用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实施网上在线打印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并结合重庆市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管的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7月31日止,完成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并按照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进行监管。换发新证的同时,必须收回旧证,严禁两种版本证照同时使用。
二、换发新证的煤矿必须是2006年煤矿生产能力复核范围内六证齐全的煤矿。正在建设的煤矿(含新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工程竣工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手续后,通过竣工综合验收,达到颁(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条件的,方可颁(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
三、新版证矿井登记生产能力以经批准的2006年复核结果或经批准且通过竣工综合验收的设计生产能力为准。未参加2006年煤矿生产能力复核、也未实施改扩建并通过竣工综合验收的煤矿,一律不予换发新证。
四、未参加或未通过2006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的煤矿,一律不予换发新证。自2007年7 月31日起,重庆市经济委员会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已出的延续部分区县(自治县)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证明不再有效。
五、列入各级政府公告关闭名单和因事故等原因停产整顿的煤矿,一律不予换发新证。
六、本次换发新证的时间紧、任务重、要求严,请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领导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紧工作、保证质量、按期完成。
联 系 人:文世元
联系电话:63601399、13883107858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