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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02 生效日期: 1999-11-02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财综[1999]53号
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近期有关区、县和部门在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反馈的情况,经研究,现对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
  (一)行政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凡是通过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联合批准立项,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或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基金、专项资金、附加等)收入,除已经纳入税务部门管理并依法纳税外,都应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收费标准审批程序遇到的问题,可另行按规定处理。
  (二)司法部门虽然未列入今年“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重点的部门,但司法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公证收费在国家未明确规定转为中介服务收费、依法纳税之前,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教育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预算外资金,根据有关文件和教育部领导的讲话精神,应当纳入“收支两条线”,其中本市地方所属各级各类学校今年首先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具体范围按照市财政局、市教委和市监委联合制定的沪财综(1999)48号文件执行。
  对非教育部门按规定举行的各种考试收费(包括报名费、考试费、考务费等)所取得的收入,纳入举办单位所属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卫生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医疗机构(包括卫生部门所属医疗机构)的医疗收费在国家对有关具体问题未明确之前,暂按原办法管理。
  (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由主管部门委托其他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代收单位应当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其中应当支付给代征单位的手续费、劳务费、基金费等,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中核拨用于主管部门专项管理经费和专项工程支出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用款,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属于政府性集资还贷的收入,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及时划拨有关职能机构。
  二、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
  (一)对个别国有或国家控股银行未设营业网点的边远乡镇,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当地行政事业单位可暂在同级财政部门认可的金融机构开设预算外资金收支银行帐户。。
  (二)在上下级财政专户结算管理办法未出台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可根据收入分配管理的实行情况,由市级主管部门财政局研究,确定有关资金缴拨的具体办法。但无论资金上解下拨,预算外支出原则上均应通过财政专户拨入单位预算外支出专户。
  (三)按规定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的各种收费、基金、除已经实行“收缴分离”办法外,收入应当通过单位预算外收入专户按规定解缴同级财政。
  (四)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用于个人分配的预算外出支,可在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额度内将这部分支出从单位预算外支出专户划转到单位基本存款帐户。
  (五)行政事业单位除财政预算拨款和纳入预算外收入专户的收入外,没有其他收入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将单位基本存款帐户与预算外支出专户合并使用,不再另行开设预算外支出专户。
  (六)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银行帐户开设工作按规定应当在10月底前基本完全。11月15日前将计划撤销的银行帐户资金必须完成转帐,并办好银行销户手续。
  新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1999年10月末的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存款余额,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可转入单位预算外支出专户,但在使用时必须按批准的预算外资金针对出计划执行。11月起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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