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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9 生效日期: 2007-06-29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7]89号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7〕22号)精神,结合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省级相关部门开展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按照项目设定合理、依据充分、实施机关层级明确、审批责任区分清晰的总体要求,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工作应体现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理的原则。对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应提出取消或调整的建议。
  (二)市场机制优先的原则。对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应提出取消或调整的建议;对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应提出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建议;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等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应提出取消或调整的建议。
  (三)权责一致的原则。对一个审批事项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应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的思路,提出取消或调整的建议;对省级以下机关可以实施的,应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要求,提出下放管理层级的建议。
  二、工作步骤
  这次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理阶段(8月中旬至8月31日)。各部门要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逐项分析,对其设立的依据、背景、管理目标及必要性、有效性进行论证,提出拟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并填写《拟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意见表》(附件1) 和《拟取消或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意见表》(附件2);对其他部门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项目,按照有利于发挥管理效力、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提出取消或调整的建议,并填写《相关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或调整建议表》(附件3)。此阶段工作完成后,请各部门将开展工作的情况和规定填写的三种表格一式3份及电子版,于8月31日前报送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分类处理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等部门,对各部门提出的拟取消或调整意见进行分类整理、综合分析,形成分类处理意见。其中,涉及由国务院统一取消或调整的项目,向国务院审改办提出建议;涉及需要修改地方性法规的,按法定程序报请修改。
  (三)项目调整阶段(9月16日至9月30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取消或调整的决定和省人大修改地方性法规的相关决议或意见,在与相关部门沟通的基础上,形成我省清理精简的方案,上报省政府批准并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要求
  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并明确一位领导具体负责。要抽调熟悉情况、了解政策的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承担此项任务,确保这项工作按期限、高质量地完成。
  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请及时与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2985582337)。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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