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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集资建房项目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1 生效日期: 2007-05-21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中纪委、中组部巡视组检查兰州市规划区内党政机关集资建房情况时提出的要求,省政府决定,由兰州市规划区内各集资建房单位进行自查自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提高自查自纠的自觉性
  《通知》下发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进行了安排部署,各市州、各部门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特别是兰州市对全市范围内的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集资建房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在清理中发现,各项目单位存在建房面积偏大、销售房价偏低、供应对象不适当、新征土地建房、超规模建房等问题。各项目单位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准确把握党政机关集资建房的政策限制以及国家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供应对象、销售价格等方面的规定,进一步提高自查自纠的自觉性,切实保证《通知》精神得到贯彻落实。
  二、对照政策规定,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
  省委向中纪委、中组部巡视组汇报时,提出了处理兰州市规划区内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问题的初步意见:
  一是按照《通知》关于“从2006年8月14日起一律停止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的规定清理已申报的集资建房项目。
  二是对已申请的建设项目计划,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房改有关政策的,不能按集资建房开工建设。
  三是对已经实施了危旧房拆迁的旧城改造项目,可以继续办理相关手续,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但要严格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进行规范。
  四是对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要按照《通知》关于“住房面积已达到控制标准的,取消购房资格”、“无房户和未达到控制标准的住房困难户,控制标准以内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的规定,重新审查供应对象、面积标准和房价标准。
  五是超规模超标准建设的住房,不能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一些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超规模建设的问题,除供应本单位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外,多余的住房,应由政府出面,按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其他单位无房户职工,或者按商品住房组织销售。按商品住房出售的收益,上缴财政,作为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六是各单位的无房户、住房不达标户经过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后,将名单报同级房改部门备案。
  各项目单位要按照以上处理意见,在摸清本单位职工总数(以清房档案为基础)、现住房总面积(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控制标准差额面积、批准建房计划面积、实际建房面积、各类套型面积、最大套型面积、总套数、供应对象、销售价格等情况的前提下,对照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具体政策,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并对供应本单位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外多余住房的供应方式,提出明确的意见。
  三、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自查自纠工作落到实处
  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是遗留问题,既关系到国家住房政策的贯彻落实,又关系到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项目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省监察厅要会同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对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查处违规违纪问题,确保自查自纠工作落到实处。各项目单位自查自纠的情况于5月底前书面报告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建设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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