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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99号文件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03 生效日期: 2007-07-03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7]4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重要意义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非法证券活动在我省时有发生。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一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二是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等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三是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非法证券活动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涉及面广,严重影响我省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要从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提高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为加强组织领导,由省金融办牵头,山东证监局、山东银监局、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信息产业厅并邀请省委宣传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等有关单位参加,成立山东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汇总、报告、通报各地非法证券活动情况,组织研究相关法规、政策,组织协调有关案件的查处和处置善后工作,联系国家相关机构和其他省(区、市)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要明确责任部门,建立本地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联合执法机制,建立防范、控制、打击三位一体的长效工作机制。在查处非法证券活动中需要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导、配合的,要及时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
  三、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为开展好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建立运转有序、优质高效的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指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这项工作。
  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和证券监管等部门要依托各自的举报网络体系,注意发现案件线索和非法证券活动苗头,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重大非法证券活动组织和线索的查处要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控制犯罪嫌疑人。
  未构成犯罪的,由证券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于有证券期货经营资格的机构,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非法交易场所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以证券监管部门为主作出行政处罚;对于无证券期货经营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擅自设立非法交易场所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以及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作出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从快从严查处大案要案,严惩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严厉查处拒绝、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聚众抗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协助做好对非法证券活动组织者或经营者账户查询、暂停结算、资金冻结等协调工作,打击利用非法证券活动从事非法集资行为。
  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和为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及时采取关闭网站等措施,减小危害范围。
  信息产业部门要统筹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加快推广数字认证、网络监察、备份和恢复等技术措施,建立健全网络信任体系,保障网上证券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相关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具体承担本市非法证券活动的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要密切关注本地区非法证券活动状况,加强政策宣传,提示投资者防范风险;及时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地区非法证券活动状况及查处情况,认真完成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来的关于本地区非法证券活动的查处要求,区别情况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政策法规或其他方面的支持;认真做好本地区非法证券活动查处的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从预防、发现、性质认定、案件查处、责任追究等环节建立和完善工作流程,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形成执法合力,从根本上遏制非法证券活动蔓延势头。
  四、明确政策界限,依法进行定性
  (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各级政府、各部门在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中要把握法律法规和政策界限,对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查处工作中,涉及对非法证券活动定性的,要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山东证监局认定,或由山东证监局上报中国证监会认定。涉嫌非法集资的,由省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银监、公安、行业主管或监管等部门进行认定。
  五、加强宣传引导,教育投资者防范风险
  各级政府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国家有关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深刻揭露非法证券活动的严重危害性和欺骗性,曝光典型案例,震慑非法证券活动违法犯罪分子,提高广大投资者对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预防非法证券活动的发生。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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