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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8 生效日期: 2007-07-18
发布部门: 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闽毕办[2007]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7]13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确保《通知》精神落到实处,切实做好《通知》部署的各项工作,现将《福建省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分工要求,对分工方案中涉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进行分解部署,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做到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并于12月15日前将落实情况报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将于今年第四季度对各设区市、省直有关单位贯彻《通知》情况进行检查。
  联系人:黄昌华
  联系电话:87567039 13655008879;传真:87567039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福建省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7〕13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通知》的主要任务分解如下:
  一、督促健全省、市、县三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各大中专院校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里有关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分析问题,整改提高。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各高等学校
  完成时限:2007年12月前
  二、通过积极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增加就业岗位,积极开发适合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鼓励各行各业吸纳毕业生就业。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结合实际情况在现有就业再就业政策范围内统筹考虑实施促进毕业生就业所需资金,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07年12月前
  三、启动实施“一村(社区)一名大学毕业生计划”,选送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和社区服务。各设区市根据省里下达的任务,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的方式,选送优秀大学毕业生担任村主干助理。其中到省级机关和中央在闽单位党员干部所驻村毕业生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办理人身意外保险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支付。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完成时限:2007年12月前
  四、全面兑现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项支持政策,重点落实好代偿助学贷款、考研究生考公务员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分、生活补贴、工龄计算、户口迁移、档案接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益保障、创业扶持等事关毕业生切身利益的政策。2007年起,省、市招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主要面向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首先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组织、人事部门要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组织专门的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相关部门
  完成时限:2007年12月前
  五、大力引导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凡聘用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办理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人事档案管理方面,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毕业生,今后录(聘)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地方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向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倾斜。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完成时限:2007年12月前
  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时间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物价局
  完成时限:2007年9月前
  七、把高校毕业生自愿到县级基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纳入下岗职工小额担保贷款统筹安排,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责任单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完成时限:2007年9月前
  八、对自主创业和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人事、劳动部门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加强对毕业生的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创业观念和创业能力。实施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YBC)项目,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
  责任单位: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07年12月前
  九、针对困难家庭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开展就业指导,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指导与推荐。对残疾、城镇特困职工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就业困难的毕业生,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在就业推荐、技能培训、助学还贷、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提供支持,实行重点推荐,优先安置。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完成时限:2007年12月前
  十、进一步完善对9月1日后未就业应届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制度,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建立专门台账,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对失业时间较长的毕业生要重点援助。对已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毕业生,依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确定专人联系,对其跟踪服务,做到在3个月内免费提供1次政策咨询和就业指导,提供3次基本岗位需求信息。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完成时限:2007年9月前
  十一、认真办好春季和夏季全省毕业生大型供需见面会,鼓励和支持各设区市、高校和人才中介机构多渠道、多形式地举办毕业生专场招聘会、网络招聘会、校园招聘会,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更多机会。加快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市场立项和建设步伐,为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提供良好的就业服务。
  责任单位:省人事厅、省发改委
  完成时限:2007年12月前
  十二、根据职责分工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按照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监管,规范“双向选择”行为。严禁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毕业生招聘活动。严厉打击虚假招聘行为,查处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的违规行为,坚决取缔各类非法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切实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完成时限:2007年12月前
  十三、牢固树立安全、稳定意识,对批准举办的各类招聘会,要以中小型规模为主,制定安全预案,成立突发性事件应急小组,责任到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挤踏、火灾等安全事故。对于因监管不力或工作疏忽,造成招聘会发生事故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各大中专院校
  完成时限:2007年12月前
  十四、加强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全面服务年”的各项活动,充分发挥网络招聘在毕业生求职择业过程中的重要服务作用。抓好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二期项目建设,建立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网上申报制度、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和公开制度;进一步推动就业信息公开,定期发布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信息和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登记信息;开通网上远程面试通道,降低毕业生求职成本。
  责任单位: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完成时限:2007年12月前
  十五、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职业见习活动,建立见习基地,组织联系企事业单位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为毕业后6个月以上仍未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创造就业条件。见习期一般为3-6个月,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市、县(区)政府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各级政府要指导见习单位制定见习活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有关事项,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当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要为见习者提供免费的档案寄存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当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大中专毕业生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就业信息服务。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完成时限:2007年12月前
  十六、制定免费公共服务专项补贴办法,对为毕业生就业免费提供就业咨询指导、就业推荐和档案保管、档案转递等公共服务的人才中介和职业介绍机构给予服务补贴。
  责任单位: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完成时限:2007年12月前
  十七、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工作,各大中专院校负责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工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分地区、分学校截至9月1日初次就业率和截至12月31日年度就业率信息;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计截至12月31日登记的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
  责任单位: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完成时限:2007年12月前
  十八、继续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评估工作,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政策和评估指标体系,使之更具科学性、权威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与教育部门要建立定期沟通机制,省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切实将高等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招生安排等工作与毕业生就业状况适度挂钩,坚决调减就业率低的高校和专业的招生名额,及时调整学科布局和专业设置,促进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衔接。
  责任单位:省人事厅、省教育厅
  完成时限:2007年11月前
  十九、各大中专院校要加强市场需求调研,找准办学定位,明确培养目标,主动及时调整学科专业结构,改革教学内容和人才培养模式。高职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大力开展“订单式”培养,积极推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通过开展大学生职业能力提升计划等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和技能竞赛活动,帮助大学生提高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各高校尤其是民办高校、高职院校、新办院校都要成立专门的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充实和加强工作队伍,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保证。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大中专院校
  完成时限:2007年12月前
  二十、加快开展就业指导教师培训和认证工作,对大中专院校的就业指导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将就业和创业指导课作为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组织力量编辑出版具有福建地方特色的就业指导教材,并配备专职教师。
  责任单位: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各大中专院校
  完成时限:2007年12月前
  二十一、加强毕业生舆论宣传工作,持续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对毕业生的重视和关心,宣传政府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毕业生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宣传各地、大中专院校及用人单位好的做法和经验。坚持正面宣传,进一步唤起全社会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避免炒作和渲染,形成促进毕业生就业的良好局面。
  责任单位: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07年12月前
  二十二、认真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通过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帮助学生深入了解国情省情,了解社会民意,正确认识就业形势,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合理调整就业预期,踊跃到基层锻炼成才。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各大中专院校
  完成时限:2007年12月前
  二十三、在毕业生求职择业的关键时期,针对毕业生的特点,切实加强毕业教育和文明离校教育,缓解心理压力,及时化解矛盾,把离校前的各项服务做细做实,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维护学校和社会的安定稳定。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各大中专院校
  完成时限:2007年12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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