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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24 生效日期: 2007-07-24
发布部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07]211号

各区县农委、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近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仍然在国内一些地区发生和流行,疫情形势依然严峻,防控任务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做好防控工作,防止疫情在本市发生、扩散和蔓延,现根据农业部有关通知要求,就进一步做好本市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面临的严峻形势
  当前局部地区疫情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长江流域省份地区疫情严重,随着高温高湿季节持续,不排除一些地方疫情出现暴发的可能,对本市构成了较大的威胁,防控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兽医部门要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严峻性有准确的判断,对防控工作的艰巨性有清醒的认识,对蓝耳病疫情造成的危害要有充分的估计,认真贯彻关于防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大力开展防控工作。要在思想上,物资上、组织上做好防大疫的充分准备,把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工作放在当前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坚决防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扩散和蔓延。
  二、坚持实施以免疫为主的综合防控措施
  面对当前严峻的疫情形势,各区县兽医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积极采取以免疫为主的综合防控措施,进一步加大防控工作力度。
  (一)大力推进免疫工作。根据农业部的统一部署和市政府要求,本市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施全面免疫。市财政已拨出600多万元专款用于疫苗采购。当前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逐步组织到位,各级动物防疫部门要优先开展对种猪和母猪的免疫,并逐步扩展到其它生猪的免疫,力争在8月上旬完成全面免疫工作。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确保免疫效果。按时上报免疫工作进展情况,对免疫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二)加强夏季消毒灭原。要积极指导规模养殖场、专业养殖户以及农村散养户做好防疫管理,积极开展夏季消毒灭源工作。进一步完善卫生消毒、病死猪和粪污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建立养殖档案,及时记录免疫、用药、消毒、诊疗等情况,规范养殖者行为。规模养殖场、专业养殖户要实行封闭管理,禁止闲杂人员进入。
  (三)强化检疫监管措施。各区县要切实加大检疫监管力度,防止染疫生猪进入流通环节。要规范生猪产地检疫,严格做到到场、踏棚实施检疫;要加强生猪屠宰检疫,严格做到凭证入场、同步检疫;要加强道口检查,加大查证验物力度,并对运输车辆进行彻底消毒;要切实做好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病死猪坚决采取“四不准一处理”处置措施,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对死猪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要强化监督检查,要重点开展对生猪养殖、运输和屠宰等环节的检查,严禁运输、加工和经营病死生猪及其产品,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各区县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病死畜禽统一收集处理系统。
  (四)严格疫情监测和报告。要进一步严格规范高致病性猪蓝耳病诊断工作,加大疫情核查力度。各区县要加强对辖区内养猪场户的调查,及时掌握生猪养殖和疫情发生情况,把握疫情发生趋势。当前要重点对种猪场、规模养猪场以及近年来生猪发病和死亡较高养猪场户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疑似病猪,要迅速诊断,及时处置。要规范疫情报告制度,继续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五)及时果断处置突发疫情。各区县要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进一步完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应急机制和应急工作程序,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一旦发生疫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及受威胁区,果断处置疫情,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
  三、全力落实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的各项工作
  当前,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工作,必须把各项防控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各级兽医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防疫第一线,在抓落实上下功夫,做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工作。
  (一)认真落实防控责任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免疫工作责任制、疫情报告责任制、应急处置责任制、检疫监督责任制等,系统构建动物防疫工作责任体系。要严格按照责任制开展工作,做到一级抓一级,条条有人抓,块块有人管,确保免疫、监测、报告等各项防控措施有效开展。
  (二)层层抓防控措施落实。防控工作的重点在镇在村,各级兽医部门和兽医人员要深入到场到户,切实解决防控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乡镇兽医站及其兽医人员和村级防疫员要抓好本镇、村的防疫工作,一村一户的落实防疫措施。
  (三)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各区县兽医主管部门要由领导亲自带队,派出得力人员深入防疫第一线,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每一项工作都要有目标、有要求、有布置、有检查。要把各项防控工作做实、做细,真正落实到场、落实到村、落实到户,及时掌握防控工作进展情况。各区县要在8月中旬完成一次全面督查工作,并将督查情况报市畜牧办公室。
  (四)严格依法管理疫情。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动物疫情报告。对瞒报、谎报动物疫情的,一经查实,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查处。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0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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