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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30 生效日期: 2007-03-30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石政办函[2007]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证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附后)。
    一、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适用于征收市区集体地土时补偿,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时结合成新进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本补偿标准未包括的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如在征地过程中遇到,参照类似品种并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政府大型专项工程征地已对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做出规定的,实施该专项工程征地时从其规定。
    四、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费用标准为1500元/亩,建筑物拆迁工作费用标准为3000元/亩。
    五、本补偿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下发的涉及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文件同时废止。
    六、市政府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对本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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