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临政发[2007]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有关涉煤单位:?
为加快我市煤矿换证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有效解决超层越界问题,加强复工复产煤矿的有效监督,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确定关闭但仍未关闭的矿井按照关闭标准实施关闭,关闭矿井经验收合格后,移交国土资源部门监管。国土资源部门对所有已关闭矿井实施巡回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发现仍有未关闭矿井或者关闭后死灰复燃矿井的,要严肃追究县、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煤矿产权交易必须报经市煤炭、国土、工商三部门审查同意。4月底前已交易的煤炭企业要在5月20日前逐级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对未经市相关部门同意私自交易的法人代表和接受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县(市、区)煤炭、国土、工商部门对检查出的产权交易问题要及时上报和纠正,否则,要追究相关部门及县(市、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市、县两级政府成立由煤炭、国土、煤监、工商四个部门组成的联合换证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煤炭部门,对煤矿换证工作统一协调、领导,严格按照“晋煤整合办字〔2007〕8号”文件规定的时间要求完成换证任务(采矿许可证5月底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7月底完成,煤炭生产许可证8月底完成)。换证办公室要每旬在新闻媒体公布换证进展情况。?
对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煤矿予以办理复工整顿手续。复工整顿矿井必须向煤炭部门报工程计划、整改方案,煤炭部门要对工程计划、整改方案审查批准并实施有效的监督。复工整顿矿井完成整顿工作后报煤炭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县(市、区)煤炭局负责组织对6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进行验收;市煤炭局负责组织对6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进行验收,对30-60万吨/年的矿井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3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
煤矿复工整顿完毕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抓紧换证,待证件手续完善经验收合格方可复产。?
四、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矿井开采设计施工,严禁超层越界开采;每月具实填绘井下实测采掘工程平面图,按行政辖区每季报送当地县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图纸交换制度。?
煤矿企业不按图纸交换制度如期报送或不如实填绘和报送采掘工程平面图,隐瞒超层越界开采事实真相的,一经发现依法从重处罚;凡经查处两次以上出现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吊销有关证(照),予以关闭。
煤炭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的日常监管,严格执行图纸定期交换制度,加强采掘计划管理,对煤矿的采掘情况认真核实,发现有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立即制止,并移交国土部门予以处理。?
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落实矿山年检制度,每半年实测一次,加大对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上级批转、煤炭部门移交有超层越界开采的矿井,责令立即退回本矿井田内,并打好永久密闭,依据《矿产资源法》处罚。?
近期要重点对井田面积小、储量少、开采时间长、大矿周边小矿和巷道接近无主煤田或公共煤田矿界的矿井,组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实测,并如实填绘到全县煤矿分布图上,对于越界矿井,责令立即退回本矿井田内,并打好永久密闭,依据《矿产资源法》处罚。?
煤炭部门、国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超层越界监管不到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五、煤炭部门要加强对复工复产矿井的监管,对于以复工整顿为名擅自生产的矿井要严肃查处;对于多井口出煤、以掘代采、多头多面生产、三轮车出煤、通风不成系统、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矿井要严肃查处,并在新闻媒体曝光。?
煤矿复工复产工作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凡在检查验收工作中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造成事故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六、要加大煤炭资源整合力度,按照3月29日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组办公室、省国土厅、省煤炭局和山西煤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进度的紧急通知》,要求尽快理顺产权关系、明确整合主体。4月3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关闭被整合矿井,对主体矿井要采取切断电源、停供火工品,确保其不具备生产条件。5月20日前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完成采矿许可证审批手续,县级煤炭部门必须在6月底前完成整合地质报告、整合设计、整合安全专篇审查上报工作;9月底前市煤炭局必须完成整合地质报告、整合设计的审批手续;煤监分局要在9月底前完成安全专篇的审批工作。凡2007年4月底不能明确整合主体的矿井或2007年9月底未完成整合地质报告、整合设计、整合专篇审批手续的矿井,视为自动放弃,全部列入关闭范围,由当地政府实施关闭。措施不到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府要求对市、县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定期将监督情况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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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