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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3 生效日期: 2007-07-13
发布部门: 海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琼建监[2007]140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目前,我省已进入汛期,高温、暴雨、台风等恶劣气象因素增多,又正值建筑施工高峰期,这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带来许多不利因素。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切实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建筑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把安全和生产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各建筑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企业安全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员。要认真分析汛期事故易发、多发类型,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要根据本地实际组织编制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汛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要组织演练,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意识和能力。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应急措施,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二、认真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建质电[2007]36号)要求,切实做好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特别要吸取我省近期发生的土方坍塌、高大模板坍塌事故的教训,加大对深基坑、土方开挖、高支模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隐患排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针对汛期降雨天气增多的情况,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建筑高边坡工程的防汛工作,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做好建筑高边坡工程的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建筑生产安全。
  三、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号令),对于发生的事故,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加大处罚力度,以切实起到警示作用,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着力改善建筑施工现场农民工作业、居住环境,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各地要根据《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加大对建筑施工现场农民工作业、居住环境的检查力度,确保施工人员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等符合标准。施工企业要根据我省气温较高且持续时间较长的实际,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合理调配工人的作业时间,避免高温时段室外作业。
海南省建设厅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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