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集杏路一期(孙厝—兑山段)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0 生效日期: 2003-08-20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3]25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集杏路一期(孙厝—兑山段)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厦府[2003]1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集美区农用地19.2427公顷(其中耕地16.125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集美区后溪镇东宅村水田0.6984公顷、其他农用地0.0216公顷、其他土地0.0508公顷,后安村水田0.715公顷、其他农用地0.0468公顷,侨英街道办事处孙厝村水田0.0249公顷、旱地3.1698公顷、其他农用地0.388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969公顷,兑山村水田6.5012公顷、旱地0.6909公顷、其他农用地0.753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4415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622公顷,计征用集体土地13.9625公顷;拨用天马华侨农场水田43255公顷、其他农用地0.1644公顷,侨英农场其他农用地1.741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798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444公顷,计拨用国有土地6.3558公顷,合计征(拨)用土地20.3183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给福建省厦门市公路局,其中14.8863公顷作为厦门市集杏路一期(孙厝至兑山段)工程建设用地;5.432公顷作为绿化工程建设用地。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厦门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安排落实。 
  五、该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19.2427公顷计入厦门市2003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拨)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