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4 生效日期: 2006-12-04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昆政办[2006]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昆明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摸清我市火灾隐患存量底数,分类制定整治工作对策,大力推进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87号)和《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云南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安〔2006〕8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坚持全面普查与分类整治相结合,组织集中排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认真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进行一次火灾隐患全面普查,摸清隐患存量,分类建立档案,切实找准制约隐患整改的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依法督促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落实整治火灾隐患工作责任制,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打击违反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切实改善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全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杜敏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祝崇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潘开平,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王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市监察局副局长班有为,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洪利川任副组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具体负责普查整治工作的业务指导,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督促检查等方面的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洪利川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李庆渝、防火处处长张雪峰担任,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各抽调一名人员到办公室工作。
  各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宜,组织、督促、指导本部门、本行业系统单位的普查整治工作,并确定专人作为普查整治工作联络员,负责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各县(市)区政府成立政府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细化方案,制定措施,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确定专人作为普查整治工作信息联络员,负责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和各种信息、表格的汇总上报。
  (二)工作职责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对各地、各部门和各行业系统单位普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指导督查。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普查整治工作。对普查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对各部门、各行业系统、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等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汇总隐患普查整治情况,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牵头组织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系统单位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核查;对本级政府各部门确定的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的通知书;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使用情况进行普查整治。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个体工商户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和核查。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普查整治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安监部门重点对全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场所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或者吊销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单位的营业执照,并对流通领域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进行整治。质检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和抽查检验,依法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市政公用、卫生、广电、体育、旅游、宗教、文物、人防等部门以及市属大型企业要坚持条线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落实好普查整治工作,促进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状况的好转。
  三、普查整治的范围、重点和时间
  (一)普查整治的范围
  在全市城乡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不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第一产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二)普查整治的重点
  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
  1.设施方面
  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损的;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的;故意毁坏、占用建筑消防设施的;未建立和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的;生产、销售、维修、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或不合格消防产品的。
  2.建筑方面
  建筑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擅自变更消防设计或施工中降低消防技术标准的;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的;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形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3.规划方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后消防规划未作相应调整的;城市建设用地未按照消防规划中消防用地分类要求落实的;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未按照消防规划调整,规划搬迁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贮存单位未搬迁,规划拆迁或改造的旧城区、城中村未按规划期限落实的;城市消防通道未按消防规划及时打通的;城市消防站规划用地未按规划预留的;城市消防规划近期建设计划涉及的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购置、消火栓建设等工作未落实的;城市新建、改建道路或敷设、改造给水管网时未同时建设市政消火栓的。
  4.区域方面
  在建筑物周围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或消防车通道,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多合一”建筑群,城镇集经营、住宿为一体的“二合一”商业店铺,城乡结合部的小加工、小炼油、小娱乐、小网吧、小作坊等个体私营单位;商场、市场、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内留宿人员的;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外来务工人员集体住宿场所及出租屋消防安全状况。
  (三)普查整治的时间
  普查整治工作从2006年11月20日至2007年5月31日。
  四、工作措施
  对于普查发现的各类火灾隐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督促整改。
  (一)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并于3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对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
  (二)各级政府对公安消防部门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接报后10日内做出决定;对公安机关依法报请责令停产停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接报后7日内做出决定;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明确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单位保障消防安全的责任,督促落实保障安全的措施。
  (三)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建设规划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对火灾隐患严重的“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要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优先安排拆迁、改造。
  (四)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对决定依法取缔、关停的单位或场所,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文化、卫生等部门要分别吊销有关证照。
  (五)对消防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对集生产、储存、住宿为一体的“多合一”厂房,要限期搬出住宿人员;对一时难以彻底解决的,要坚持人防、技防相结合,打通疏散通道,安装独立式报警装置。对商场、市场、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内的留宿人员,要立即清理。
  (七)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违法使用明火作业,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消防通道,拒不整改火灾隐患,不履行组织、引导疏散义务等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从重处罚,坚决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五、工作步骤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用7个月时间,分4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1月20日至2006年12月20日)。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市公安消防支队汇同统计部门负责对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各县(市)区政府、公安消防大队及市政府各委、办、局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本地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各委、办、局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及辖区内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专门抽调的普查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基本方法及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要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大力宣传普查整治的工作方法、要求及法律责任。要通过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跟踪曝光典型案例、鼓励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和群众对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2月21日至2007年4月20日)。
  1.自查整改(2006年12月21至2007年1月10日)。各单位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照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需要限期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危险部位必须停止使用。
  2.全面普查(2007年1月11日至3月31日)。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在辖区内分行业、系统进行全面普查,澄清底数,登记造册,逐一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每一处火灾隐患,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认真督促整改。
  3.监督检查(2007年4月1日至4月20日)。市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各地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情况分行业、系统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应责令重新进行普查整治。对未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逐一检查,依法责令整改。对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由当地政府实施挂牌督办。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4月21日至5月10日)。
  2007年5月1日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向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普查整治工作情况总结。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各地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分析后,提出下一阶段整治火灾隐患的对策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通报全市,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计划和方案,落实整改目标和责任,并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落实。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对普查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普查整治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的进行通报批评。
  (四)巩固推进阶段(2007年5月11日至5月31日)。
  各地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完善上级政府跟踪督办制度,落实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责任制和各项整改措施,不断推进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深入持续开展,真正做到火灾隐患有人检查、有人整改、有人跟踪落实,防止火灾隐患反弹,巩固普查整治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指导思想,充分认识普查整治火灾隐患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时间精力到位、组织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二)严格要求,落实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本地区、本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工作,做到不走形式、不留死角。同时,强化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位。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对于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这次普查整治后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将严格进行责任倒查。
  (三)齐抓共管,标本兼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开展好火灾隐患普查工作,务求实效。要借助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之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长效管理监督机制,解决一些长期威胁群众安全的“老大难”火灾隐患,夯实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大力提升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
  (四)落实保障,建立制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投入力度,在人员、经费、制度建设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普查整治期间,要建立四项工作制度:一要建立举报火灾隐患奖励制度。各地要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落实举报奖励经费,切实保护举报人的权益,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要建立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造成辖区内火灾隐患没有被及时发现并依法督促整改的,各地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三要建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联络员制度。各地要确定火灾隐患普查整治联络员,形成省、市、县联络员网,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络和沟通。四要建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信息交流制度。各地要创办普查整治工作简报,反映工作进展动态,及时报告重要信息、重大火灾隐患及查处情况。
  (五)加强沟通,反馈信息
  各单位要认真填写《消防安全自查情况登记表》,于2007年1月10日前报县(市)区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填写《火灾隐患普查情况登记表》报县(市)区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对《火灾隐患普查情况登记表》分行业汇总(包括无主管部门单位、乡镇居民区和城镇社区),形成《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情况统计表》报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逐月汇总后,连同普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按要求上报省火灾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报市政府办公厅。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