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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9 生效日期: 2007-04-19
发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2007]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长春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6〕6号)要求,自2007年春季开学起,长春市将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免除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提高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免除学杂费后,先落实省制定的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即小学每生每学年28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360元。公用经费补助由中央财政承担60%、省财政承担24%、市财政承担9.6%、区财政承担6.4%。
  (二)建立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财力状况等因素,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资金由省统筹安排、集中使用、项目管理。
  (三)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费教科书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由区级财政安排。
  (四)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所需经费由市、区按6:4比例负担;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二、保障措施
  (一)完善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编制制度。2007年,全市全面试编规范的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2008年开始正式编制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由市级和各城区(开发区)教育部门将农村中小学所需各项经费分学校进行编制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健全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二)建立并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市和各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开设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金专户,用于中央、省级、市级和各城区(开发区)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各级财政要积极筹措资金,按规定配套到位,按新机制拨付的各种资金要在新增财力中安排,不得抵减改革前的各项教育资金。各级财政要确保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在每学期开学前、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按月直接拨入财政专户,及时办理拨款,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三)严格控制收费行为。免收学杂费的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除可代收课本费、作业本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其他没有进行改革免收学杂费的学校,仍按现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收取杂费和代收课本费、作业本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同时,全面清理现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全部取消农村中小学各项收费项目,坚决杜绝乱收费,严格限制和规范代收费,不得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
  (四)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已成立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委农工办、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人事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城区(开发区)也要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结合实际制定改革实施细则,负责各项组织实施工作。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把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各种挤占、挪用、截留经费等违法乱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各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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