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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6 生效日期: 2007-06-06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7]5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我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
  全省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加强我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遏制重大死亡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作为构建平安和谐海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之一。当前,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工作薄弱,尤其在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相对缺乏,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还比较薄弱,特别是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机动车无牌无证上路和无证驾驶机动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普遍存在。今年3月5日、5月4日分别在临高、乐东县发生了2起涉及无牌无证车辆和无证驾驶重大死亡交通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16人受伤。据统计,今年1-4月份,全省交通事故死亡人数208人,比去年同期增长32?48%,呈大幅上升势头。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绷紧安全这根弦,站在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本地的经济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组织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切实发挥各级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注意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强化监督管理,明确工作任务,把责任、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二、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整体水平
  “平安畅通县区”是全国道路交通安全部际联席会议推动的旨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整体水平的一项活动,是建立由各市县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主管单位各司其职,群众广泛参与,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的有效载体。各市县政府要根据农村道路的交通特点,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形成市县、乡镇、村委会、自然村、农户五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网络,共同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一是各级政府要注重发挥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或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作用,形成议事制度,定期分析研究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制定对策措施;二是在乡镇政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的基础上,由职能单位组织人员担任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三是在每个行政村、自然村设立由村支书、村主任担任的交通安全员,设立宣传栏,印发宣传资料,建立机动车、驾驶员、交通事故、交通违法、交通宣传等信息台帐进行管理,将交通安全工作延伸到农户;四是将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生态文明村的领导责任制中,促进我省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的开展。
  各市、县政府要按照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指标体系》要求,狠抓各项指标的落实。省道路交通安全厅际联席会议每年都将组成评价小组,对“平安畅通县区”活动进行评价,创建活动成效好的示范县区将报全国道路交通安全部际联席会议命名表彰。各市、县政府要以创建活动为契机,学习成功地区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推动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一)要进一步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各级政府要督促交通管理部门对农村公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道路和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隐患突出或事故多发的路段,要认真组织整改;同时要保证新建、改建道路交通安全技术标准,在新建、改建公路时,要切实加强技术指导和行业监管,保障道路建设质量,监督道路建设单位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三同步”制度;公安部门要参与道路的设计与竣工开通前的验收工作,监督道路施工路段交通安全防护设施的规范设置。
  (二)要严格监管道路交通运输市场。交通部门要认真落实“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和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的“三关一监督”制度,严把客、货运输市场准入关。凡是报废车、拼装车、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的客、货车辆一律禁止进入运输市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禁止从事客、货运输;要通过制定鼓励政策,运用经济手段等多方式,下大力气发展农村地区客运交通,可组建面向农村地区的客运公司,解决农民出行难的问题,从根本上消除农村道路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载客等违法行为的市场空间。
  (三)要严格机动车和机动驾驶人的管理。交通、公安部门要严格机动车驾驶人的教育、培训、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的审核和考试工作。交通部门要严格驾驶培训学校的资格准入关,发现严重问题的,要吊销其经营许可;农机监理部门要切实做好拖拉机牌证的核发以及驾驶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机动车注册登记、检验、报废注销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使农村地区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上牌率、年检率以及机动车报废率能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四)要加强农村交通管理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支持公安机关基层乡镇公安交警中队建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标准,强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基层基础工作,要在资金、政策上给予支持,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
  四、大力整治农村道路交通秩序
  各地公安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履行职责。对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报废、拼装机动车上路行驶;查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酒后驾车、超速行为;禁止小型货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非法营运车辆载客等严重危及交通安全,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大力整顿农村道路交通秩序,要合理制定公路沿线乡镇农贸市场、停车场管理规划,实行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消除马路市场、马路停车场、马路占道堆物等情况,恢复道路的正常功能,整顿乡镇道路交通、卫生环境。
  五、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深入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和有关知识,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各有关单位和部队、企业、学校等社会团体,要组织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部门要深入开展以“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新闻传播媒体要充分发挥社会宣传作用,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舆论氛围,为提高公民交通安全意识进行广泛宣传。
  六、落实各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
  各级政府是本辖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要明确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绩业绩目标考核的范围,全面推动基层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各市、县政府要落实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制。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实行责任倒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渎职、失职或不作为、监管不力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等部门要对事故多发的单位进行检查监督,政府和相关企业要认真反吸取教训,查找事故原因,落实工作措施,提出整改意见,切实加强我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力度。
  二○○七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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